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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全教授对第五单元研讨的点评

2006-4-24 17:37

  各位专家,各位同学,首先感谢会议的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给我这样一个发言的机会,也感谢主持人王家福先生给我这样一个发言的机会。两天以来参加这样一个公司法改革的国际峰会聆听了很多国内外专家对公司法的现状以来未来展望的精彩发言感觉收获非常大。同时也对我们国家很多学者,对我们新的公司法的帮助,对我们新的公司法的进步以及对我们新的公司法实施的良好前景的展望感觉非常乐观,很多人感觉都是非常乐观的。我有这样一点感想,我们国家新的公司法和旧法相比确实在很多方面都有了创新和进步,引进和借鉴和国内外很多立法经验,但是我们公司法毕竟刚刚开始实施,实施的效果究竟如何,引进来的制度能不能在我们国家实践中取得好的效果,都还有待于实践的长期检验。所以我想谈三点感想。第一点,我们国家公司法实施的好坏,将来实施是否顺利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像江平先生强调的一样,就是公司法的理念,能不能在公司的治理中,在大股东的监控中树立公司的理念,普及公司的精神,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国家是有长期的封建专制的历史,所以在我们国家传统中公司治理出现的最大问题是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大股东,我们的控股股东肆意地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的管理阶层没有信托的观念,没有信托的责任去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这两个方面和我们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和理念都是相违背的,有必要树立我们公司法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管理层的诚信、信托这样一些理念。第二点感想我想我们国家公司法的实施还需要很多制度来配套,公司法本身也不像有的学者讲的那样十全十美,在这里我想提一个很简单的问题请教于大家。比如说我们股东的有限责任,我们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不能滥用权力的规定,是为了补救公司治理中出现的缺陷。但是其中有一点比如出资不实,还有公司解散的时候不进行清算就把财产瓜分完毕,在我们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按照现行法学的规定和学者的认识,即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也仅仅让这些违反规则的人反还欠的资本。我觉得这一点不是非常恰当的,我们公司法没有规定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规定。最后一点我想讲一讲公司法实施的意义。不仅仅是对于公司本身而言,对公司相关者而言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的公司涉及到对我们国家民族政治有长远的影响,公司法的好坏对我们民族的法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郑州大学法学院·张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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