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持人。我就讲两点想法,听了刚才几位教授的发言,我觉得从我的角度当中我们能不能换位思考一下。第一个就是这次的公司立法当中,关于对公司监督机制,运用市场的力量来进行监督这方面的立法体现。怎么说呢?我们现在完全是在考虑公司内部的机制,比如董事会啊,股东,监事会怎么搞,这些机制立法当中应当说比较完善了,但是我们发现这些所有的组织机构都是靠人在运行的,既然有人运行就有很多的道德风险。比如说英国的巴黎银行,是一个监管非常完善的机构,但是就一下子被一个人搞垮了,我们国内的银行也出了很多事,几任的银行都贪污,贪污几十亿跑到美国去了。单单靠内部的机制进行运作是不行的,特别像银行这样的机构。所以我觉得值得我们立法机构思考的就是信息纰漏,当然信息纰漏存在问题。我想至少在我们的公司法当中对一些大的公司,对金融公司等等应该有信息纰漏的问题。通过信息纰漏使内部情况完全透明化,让市场进行监督。这样我想南方证券产生这样的问题就不至于了,我们之后补80亿进去可能就不会了。过去的广信,我们国家最大型的金融结构的破产,为什么呢?很多的公司贷了广东企业的钱,让它做担保,最后发现它根本没有能力,让他偿还,他没有资金,最后就发生了这样的事件。
第二我想今后公司立法当中还有一个可以考虑,我们这次公司立法是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从世界各国的比较当中看我们这次的公司立法,但是我恰恰觉得这次公司立法完全是立足于我们国内。主要是讲整个中国法人,但是我想我们06年是金融开放的底线了,大量的外资公司进来,我们怎么样对它进行监管呢?这个在公司法当中没有体现。你比如说当时花旗集团到上海申请开公司的时候,它做混合业务,既做保险,又做银行,按照现有的体制是不行的,必须保险一套,银行一套,结果分了两个层面,一个是保险,一个是银行,但是这两个层面是资金统一了。而我们国内的银行就被我们现行的监管制度搞得死死的,搞银行的不能搞保险,搞保险的不能搞证券了,当然现在交叉了。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怎么样把我们国内的公司立法和国际的公司立法接轨,这一点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我们现在讲的内部改革比较多,但是我们还应该从我们怎么样进入了国际社会,加大了对外开放的角度修改一些公司立法,加强对外资公司的监督机制,这一点我觉得特别重要。谢谢!
上海大学·陈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