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商专题 >> 公司企业 >> 公司企业论文 >> 正文
储育明教授对第五单元研讨的点评

2006-4-24 17:41

  大家好!谢谢大会和主持人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通过这两天的听会收获很大,我谈三个方面的感想。第一个就是对于05年公司法我有这么一个感触,有三个特点。一个05年的公司法是善于学习的公司法,积极学习了国外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如果说93年公司法就这样善于学习的话,可能05年的公司法成本就不会这么高。第二,05年的公司是善于总结的公司法,可以看出来05年的公司法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第三,05年的公司法是提高的公司法。从横向来说与国外地区相比我们公司法是不是最先进的,或者说是不是最先进的公司法之一,我不敢忘加评论了,但是05年在立法史上肯定是最先进的。第二个,我想谈一谈对公司法制建设的体会。我同意昨天几位专家的看法,我们公司法制建设现在最关键的是落实问题。93年公司法在立法上暴露出来的问题的严重性可能远远不如93年在实施过程中暴露问题严重性更重要,应该说实施问题更大。我个人感觉在公司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两个关键问题是必须解决的,一个是股东保护问题,因为我们国家企业立法过去是没有股东保护,这一点先天不足。你比如我们05年公司法规定了造成债权损失的要赔偿,再比如公司解散的时候如果公司不正常组成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但没有提到组织能不能申请法院清算。范健老师的评价还是很客观的,我们还没有真正在我们的权力体系中树立出股权也是独立权力的观念。

  第二公司管理权的责任任务。我们的企业发展经过多少年了,但是由于决策失误,由于对企业不忠实而对企业或者投资者承担赔偿的案例屈指可数。第三我有几个疑惑,第一我们这部公司法为什么对法定代表人选择的二元选择机制,就是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可以选择一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就是说我们对一人公司制度为什么提出苛刻的条件,本来是鼓励公司的,为什么对一人公司又限制那么严格的条件,对于理性的投资者来说又不会选择一人公司。第三刑法中的问题,刑法有规定在国有公司担任董事和经理的,如果侵占公司财产定贪污罪,但是如果是非国有公司担任董事或者经理的侵占公司财产的定侵占罪,我不太理解。

  安徽大学教授·储育明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