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持人。刚才听了四位教授的发言觉得讲得非常深刻,特别台湾的赵教授讲到公司法的点子上来了,结合各位专家的讲课我提出三点意见。我们公司的监督机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这种盈利的团体更健康地发展,如果不存在不健康的因素就不需要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就是为了防范不健康的因素,妨碍它的公平和效率的因素要以监督机制进行一种矫正。公司法最重要的作用不在于条款的多少,而在于每一个条款都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现在我们公司法已经是实施了,学者讨论的文章也不少,就是说我们的监督机制虽然比93年的公司法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实际操作性还不太够理想,这是一点。第二点,就是监督机制可以认为它是公司法中的对公司救济制度中的一种,是公司的内部救济,救济分两种,外部救济和内部救济。好比把公司比作一个人体一样的,内部救济就相当于人体血液中的白血球,当发生不健康问题的时候,白血球有这个功能杀菌,而外部救济就相当于抗生素,短期是有效的,但是长期老是用抗生素就不管用了。所以一个人要维持健康还得要靠身体内部的机制,所以一个公司要完善,一个好的公司制度和公司法制还要靠内部救济的完善,这是第二点,根据甘教授的说法提示我觉得有这么个意思。
第三点没有经济地位就没有政治地位,这是在任何一个机构团体都是一样的,现在我们的监督机制,公司的监事会它的经济地位从而来呢,主要是从董事会的决议拨款来,甚至有相当大一部分公司是经理给监事会的,经费是这样来的。然后人事制度也是由经理决定的,他没有财权,也没有人权,所以监督是不完善的。今天上午陈苏教授说过,公司法的修订就是研讨知识,新的公司法很迫切地需要将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它的来源、财源和人员从董事会直接赋予监事会,而不是由股东会赋予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