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80年前我们国家就已经采纳了分期缴纳机制,但由于税后的催缴机制不足,导致大部分的缴纳失败了。马云松先生说了这么一个问题,分期缴纳的税后催缴机制该如何应用呢,这个并没有化解。我觉得我们在充分肯定我国公司资本规则的创新前提下,应当正视几个问题。第一个我们公司的职能改革是有改革但欠配套的规则,第二我们有借鉴但欠缺一些创意,比如说降低资本门槛的情况下是否还要继续采纳分期缴纳,这个问题的正当性需要市场的检验和验证。第三我们很多时候是得其形忘其意,我们赋予了很多风险的防范,一人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我个人持怀疑的态度,我觉得我们公司职能这块是否具有先进性,绝不在于我们做的复制品仿真程度多高,而在于我们给公司规则提供多大的空间和立法重建的能力。我觉得无论怎么个走向,总是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本土的智慧。最后我想引用陈甦老师引用会标的说法,我想资本作为创富的规则不管怎么样的走向,不管是法定也好,折中也好,授权也好,都没有定制的内涵,规则怎么走,都应该在中国的本土上,都应该在我们手上。谢谢大家!
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