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专家,各位同学,首先感谢主持人柳经纬教授,同时也感谢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民商经济法学院。刚才赖源河教授已经提到了,公司法颁布的时候也是检讨的开始,我们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幅度是非常大的,只有20多个条文没有修改以外,基本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从这个角度来讲公司法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但是公司法结构发生变化的同时我也注意到一些问题。在这个地方我仅就某一个问题请专家和同学共同思考。我个人感觉,公司自治成为公司改革的主题,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这样来做是否合适,就是股权平等的原则在我们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过程当中我个人认为是受到了一些伤害,在传统意义上来讲,股权平等就指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我想拿我们法律当中的规定做一个说明。对于股权我想除了在公司经营期间最重要的就是两个,分配权和表决权,对于分配权公司法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公司章程可以不按照股份的大小分配利润。我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呢,因为公司的章程规定是不能跟法制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在这个地方我们有必要考虑一个问题,股权平等是否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股权平等是原则,按照我们一般的法理无疑是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章程违反规范的话应该是无效的,但是公司章程这样做,是不是意味着股权平等不是一项公司法的原则,或者股权平等在新的公司法当中含义发生了一些变化,我个人认为在我们公司法的改革当中整体性的公司法结构没有把握好。看起来我们公司法整个体系优美而不正确。谢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钱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