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王老师,谢谢发言的三位教授。刚才三位的发言就我个人而言受到启发比较多,在此我想从两个方面谈一点自己的看法。第一,从三位教授的发言中我感觉到每个国家的公司法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每一个国家的公司法无论它的历史多么悠久,无论它原来在理论上多么完善,客观上和现实中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每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在当代这个时期都面临着改革的任务。尤其从体系上来看,德国公司法不仅仅是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不仅有有限公司,还有有限责任公司,德国法律没有本身的法典,意大利公司法并不独特,而是辅存在民法典之中,所以法律体系上彼此之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都有自己的特点,有些方面是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的。在具体的制度方面,国家与国家之间都有很大的差异,从德国公司法最新的发展和意大利最大的发展中我感觉到目前受到欧盟法影响,这方面比较大。从这样一种改革中,中国公司法所面临的一个任务就是能不能在中国特定的背景时期建立一个中国自己的更加完善的公司法体系,就这个问题我简单地谈一点看法。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公司法和其它的民商法一样,尤其是上市法律的发展,背负着一个很重的历史负担,这就是他们原来传统的经济结构和传统的法律理论,而现代经济的发展出现的许多问题在传统的理论上是没有办法解决的。比如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就是传统的民法中没有办法解决的,公司的股权制度就是传统民法中股权理论和债权理论没有办法解决。公司的人合权理论也是传统的法律中没有办法解决的。
在这样的理论发展中,很多国家都受到传统理论的制约,所以在法律的创新方面阻力重重,修改很艰难。欧洲的法律都是100年前在特定的背景之下制定出来的,100年来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尤其是交易模式发展自身发生了变化,传统理论和传统框架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中国是在一个新的时期赶上了一个历史的转折,我们现在正接受着一个新的经济模式,新的信息,在这个时代的转折中我们传统的法律给我们的框架很少,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民法典,我们传统理论也比较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和世界的实际创造机会,中国公司法就是一个范例。我们抛开理论的束缚,创造了中国独特的公司法。我们不仅仅可以创造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法制度,而且可以为世界公司法的发展做出我们自己应有的贡献。通过几位教授的发言,我感到现在公司法的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个是地区的协调性和彼此国家的协调性,尤其是欧洲国家面临着欧同体法律的共同协调。第二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司的自治,这方面也大大加强,这方面表明公司的自由化和我们经济的自由化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有一个新理念,尤其是新的经济自由化要有一个新理念,这就是公司的自由化。而公司的自由化不是一个绝对的自由,而是一种框架之下的自由。由此我就感觉中国公司法的颁布,为我们国家下一步公司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极好的机会。
那么在发展中当然是机遇和风险并存,公司法学家所面临的一个任务就是如何帮助我们的企业善于利用公司这么一个制度,从原来的企业只是搞生产,卖产品发展到现在企业怎么卖自身,卖资本,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公司法学家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帮助他们归置。另外一个方面因为这次公司法的颁布过程中我们把企业的经营、公司经营的机遇放的很大,但是我们在防范公司经营中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中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这些公司法颁布的结果很有可能会造成中国下一步经济秩序方面有一段时间的无序,尤其是中国转投资方面的问题,会造成资本的盲目扩张和责任难以追究。这种状况之下公司法学家还有一个任务怎么帮助我们社会尽可能地减少风险。香港最近公司法的修改和他们的计划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很好借鉴的东西。由于时间关系,我就发言到这里。谢谢大家!
南京大学教授·范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