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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井千博教授在“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上的发言

2006-4-24 14:13

  因为我参与了日本政府与中国政府立法的项目,这一次中国政法大学举办重大的国际研讨会,我能够参加这样的会议非常荣幸。直接报告一下我今天的题目,大家知道日本的公司、立法都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特别是在过去成立了日本公司法典,要了解日本公司法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日本公司法立法的历史沿革。

  首先在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制定了旧商法典,去年制定了日本新的公司法典,可以说是事隔一百年的修改。日本商法典主要是学了德国的商法典,100多年来,到50年之前,日本一直是德国法为主,但是1950年以后日本导入了美国法的制度。今天我们对从美国法导入的资本授权制度的概况做一个介绍,1950年修改之前,日本的公司是什么样的状况,因为这种状况可能对经济的中国有借鉴意义。在50年修改之前,日本确定了资本确定原则和分期缴纳等制度,这是当时两个最重要的资本制度。所谓的资本确定原则就是在公司章程当中确定资本,并且要求认购与固定额相一致的出资人,也就是说资本额直接在公司的章程中进行记载,而且谁是股东也是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加以明确。虽然说日本学习了德国法,但是德国法跟日本法区别就在于,日本法对于当时的新股认购权没有导入德国法,也就是说当时在1950年之前,股东没有直接具有认购新股的权利,另外日本当时学习德国法分期缴纳的制度,也就是说发行股份的时候,没有必要进行全额的缴纳,第一次缴纳以后,第二次缴纳可以由董事来决定关于缴纳的时间、期间和金额,也就是说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状况、资金的需求,由董事来决定增加的金额和期间。但是这种分期缴纳的制度也有缺陷,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不主动缴纳,就没有办法保证公司的资本到位。正因为具有这样的缺陷,日本在1948年时,导入了全额缴纳制度。这一点跟中国法的分期缴纳制度应该说是有所区别的。当时1950年导入的授权资本制度,我来介绍一下它的基本构造。在授权资本制度下面,发行股份由董事会来做决定。本来增加股份应该来说是需要修改章程和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那么董事会可以作出多大权限,董事会可以作出以发行股份总数的4倍,对于非公开公司的授权股份没有这样的限制,也想发多少都行。那么董事对于以发行股份总数的4倍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去分配股份呢?由董事自己自由的作出决定,向哪个股东发行多少。也就是说股东没有自己做出增加比例的权限,也就是说董事会可以作出增发新股的决定,那么对于股东来说就会造成股份的发行的大量减少。

  也就是说股份的发行日本的董事会具有很大的权限,根据这种安排,可能会造成对日本法的股东的权利的限制。如果董事会想向特定的第三者发行股份的时候,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比方说一般低于市场价格10%以上就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如果发行新股完全是董事会的权限,就可以造成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为了防止这这种情况,在日本法上有关于阻止股份发行的这样的诉讼。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允许股份停止发行?就是以一种显著不公正的方法发行,或者是违反法律的章程发行。如果董事会完全是为了维护董事会的权益的规定向特定的第三者发行新股,在这样的情况下,董事会就可以停止发行新股的诉讼。这种增发新股的制度在日本法有以下三种方法,第一种是筹措资金,当然了发行新股一般来说最主要的是为了筹措资金,那么向谁来筹措呢?一般向第三人来筹措资金,在日本,一般来说还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筹措资金的方法比较多,像这种方式在现实的日本生活当中非常的普遍。增发新股的制度第二种方法是向特定的第三人增发大量的新股,也就是说形成一种母子公司的关系,可以达到20%、30%的比例,形成一种合作资本的关系,或者是战略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对于处境困难的企业,它可以向第三人增发新股,比方说法国的雷诺公司,日本的公司向法国的公司增发新股。最近05年的公司法典的修改当中,导入了美国法的三角合并制度,那是什么样的制度呢?大家可以看这张图表,一共有三个公司参与这个制度,这是美国法的一个制度。从图表上我们可以看到,外国的公司需要首先在日本设立全资子公司,这个公司向日本的公司以股份形式来出资,也就是说首先在日本设立子公司,这个子公司可以持有外国公司的股份,在日本的子公司可以再与日本的公司合并。

  我只是举了外国公司如何收购日本公司的例子,实际上日本公司至今也可以进行这样的并购方式。如果日本公司之间进行合并的时候,大家可以看到,要进行三角合并的话,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让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这也会造成绩优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第三种方式,今天早上滨田教授介绍过的,关于敌意收购的防御措施,传统上来说,一般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种方式,这种直接由董事会做出决议来决定增发大量的新股的方式,被认为可能是董事会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也会造成不公正、不公平的发行。股东提起停止发行诉讼的制度能不能在防御措施中得到很好的利用,我们目前还在观察。敌意收购当中怎么来具体操作呢?就是说让所有的股东先持有新股预言权,当出现恶意股东的时候,原来的股东就可以以持有股份的比例吸食掉。新股增发制度之后就会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日本讨论非常多。日本也是在开发毒丸战略,可不可以把新股发行作为“毒丸”战略来应用,目前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日本可以发行第三股,一般来说是发行黄金股,发行黄金股这样的制度安排一般是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否定,也就是具有否决权的种类股份是黄金股,将来作为防御措施加以利用,作为敌意收购的防御措施。但是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于可不可以发行黄金股目前还存在疑问。

  在日本,股份发行的筹措资金、并购手段,另外针对恶意收购的防御措施等以上三种方式得到很好的利用,特别是上市公司当中,增发大量的新股是不是合适,是否会损害到绩优股东的权利,在日本理论上还没有达到一个非常好的效果,还存在很大很大的争议。特别是证券交易所,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很大的关注。我作为一个学者,对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提出很多很多批判,在我这次来参加中国会议之前,4月21号在日本的新闻上报道了日本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指导方针: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达到20%以上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同意。这是最新的,也就是前天日本的东京证券交易所所提出的指导方针,虽然它不是一个法律法规,只是一个指导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日本证券制度的改革来说是有益的。这是我的介绍。

  日本一桥大学教授·布井千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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