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时间关系,客气的话我就不说了。中国公司法虽然有诸多的突破但是也有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捋清。我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和主持给我这个机会,能把我的问题提出来。因为时间关系,可能问题比较多,我仅就关于分期缴付问一个问题,按照新公司法应该是股东之间的违约,谁来行使这个诉权,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按照实缴的分红,这部分如果是债务的话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这个出资资本是认缴的还是实缴的,如果是实缴的话就有问题,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有义务接受他的出资。
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