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首先祝贺我的中国同事去年成功修改了公司法,中国新的公司法将大大推动中国的改革,有助于东亚国家公司法的和谐。我想要做一些贡献最好是介绍一下韩国公司法的变化及其背景。首先我想简单地谈一谈韩国公司法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韩国没有单独的公司法令,韩国公司法是在商典第三部分中,所以我每次说公司法其实是商法典第三部分,另外是证券交易法,包括很多公司规定,他们完全只适用于上市公司。我说公司法的时候,也包括这部分的证券交易法的内容。现在我介绍一下我们最近的改革内容。1997年的金融危机推动了改革。我们考虑到韩国的公司治理,这是一个修改公司法的重点。我今天讲演的主要是强调公司治理。这主要涉及到大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公司都有很多的利益相关者。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韩国大公司在金融危机之前的做法,韩国大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他们的所有权通过关联公司的交叉,集中于一个个人所有者和他的家庭。这样公司的所有权都集中于等级的最高者,集中于一小部分的人,或者说顶尖的所有者及其下面的公司高层管理,所以小投资者无法分享权利。
小股东的作用太小,即便是重大的问题上甚至涉及到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他们也没有发言权。同时我们韩国的大公司有些奇特的现象,即便是现在,大多数大的公司还是大的企业成员,一般来说在大的集团中,任何重大决定并不是为了公司股东本身,而是为了所有者,整个大的公司集团的政策而做的。所以毫不奇怪,在1997年经济危机之间,许多公司都破产了,就是因为公司过度支持了他们的关联公司,比如说大宇曾经是韩国的大公司,最后破产了就是这个原因。改革公司的动力就是外商投资者要求更多的透明,1990年初,韩国资本市场几乎完全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在股市每年都有增长,现在外商的投资已经占到整个上市公司22%,而且资本运行中占到42%,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那么外商投资者要求需要改进公司治理,不仅要求各个公司改进公司治理,而且要求政府在这方面也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由于我们经历了90年代后期这样的经济危机,并且许多公司从中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事实上对于公司治理的责难也慢慢在蔓延,甚至不光是国外的投资者要求国内的市场有一定的透明度,连国内的投资者也开始进行责难。所以打算要在90年代中期以后重建一个公司治理的法制框架的计划来答复这些责难。我们仔细地研究一下这个改革我们可以看到,它主要是有两方面的情况。刚才已经谈到了,在韩国的一些公司控制权大部分都集中在一些少数的控股股东手里边,那么少数股东的权利根本就不能够得到表现,所以如何能够保证董事会的中立权和他们的自治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这样的体制下,四分之一的董事会必须要由外部的董事来承担,外部董事承担的责任是能够强化董事会在公司管理当中一个中立的角色。除此之外控制的机构也有很大的改变,以前公司的整体控制是一个审计委员,这个审计委员是在股东大会被选举的,他要负责整个公司的会计和运行方面的一些情况。可是通常人们发现这个审计委员的角色和功能并不是十分地成功,所以为了改善公司治理,为了体现公司治理的另外一种改变,我们建立了一个新的审计委员的体系。这个审计委员的体系事实上是学习和借鉴了美国审计委员会体系,当然他还是和美国的体系有一些不同,主要是结构管理上的不同。
因为我们韩国的审计委员会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它的集体决定来行使的。每一个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董事会来选举的。究竟如何来管理这样一个机构呢?有的人置疑说好像建立一个审计员委员会并不一定比选一个审计委员更为有效,但是由于许多国际机构,包括FFM,还有其它政府的强烈建议,政府还是决定建立一个审计委员会的体系,因为这些国际机构当时是韩国最大的一个贷款者,他们的建议对于韩国的政府来讲十分重要。公司法当然也给公司自由权选择是建立传统形式的审计委员,还是建立新型的审计员委员会,大部分公司决定建立审计员委员会,而不是传统的审计委员系统,而且新的审计委员会系统还是比较成功。当然大部分公司有这样的抱怨是由于为新的公司治理他们付出了太多的成本,如果这些抱怨是真的话,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高水平的韩国公司文化,他们没有这样的公司文化背景,也可能是因为他们在实际运作当中还没有很好地总结经验,总结他们实际运作当中的失败。现在许多公司所实行的管理体制和立法者的意图还有很大的差距,比如说许多的公司把他们非常大的股东选为了外部董事,或者独立董事,而有一些公司则选择一些退休的政府人员当他们的外部董事。这种外部董事可能并不能够像立法者所设想的那样,以公平的方式对董事会做出评价,这种情况下外国的投资者在进行评价的时候可能也会有一些疑虑。
对于董事会所做出的决定,尤其是对于有这样的外部董事存在的董事会做出的决定,他们有一些疑虑,他们希望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能够不和控股方或者和政府官员有联系,所以现在法律也明确要求这些董事的任命也必须得到一定程序的批准。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CEO,还有在他手底下工作的人。我们刚才所说的已经谈到的审计员委员会的这种制度也并不是完美的,它还是有一些不足,我想大家对这方面有兴趣的话大家可以看一下我的论文,这里我就不详细讲。下一个讲的就是如何强调少数股东的权利,今天讲了好多少数股东的问题,就像我刚才提到的一样韩国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要,因为韩国有家族控制的情况。有的在拥有1%到2%股东的情况下,有对公司行使的权利,比如说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免除一个股东的责任。当然韩国公司法也规定了有派生诉讼,少数股东可以提起正当的派生诉讼,直到1997年这种派生诉讼的权利只能是给这样的股东,这一部分股东必须要拥有5%以上的股权。所以既然我们刚才谈到,大的公司是由大的家庭所控制的,这样的诉讼原告是很难找到的,所以在1997年以前几乎不能够实现这样的派生诉讼。现在我们已经大大降低了门槛,现在只要你的派生诉讼股东限额不断地降低,最后已经降低到了一个非常低的程度,它是0.001,只要你有这样0.001的股份就可以提出这样的诉讼。
自从这样的改革之后,许多少数股东的利益得以保护,并且也可以参与派生诉讼,除了降低派生诉讼的门槛之外,我们公司法还能够给少数股东一些新的权利。比如说累积投票权等等,尤其是95年之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也提上公司法日程。1997年的时候对于投资者的信心打击非常大,现在对于许许多多的非政府机构来讲他们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这些非政府机构通常是由非常有名的经济学家牵头,而且他们在这领域非常活跃,对公司立法提出建议,而且提倡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这些非政府机构也是采取派生诉讼反对大的公司,如果他们有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比如说我们就对韩国第一银行提出了一个派生诉讼,这应该是1962年的韩国公司法成立以来的第一个派生诉讼,自从这个诉讼之后呢,很多的派生诉讼就不断地出现了,所以总的来讲,现在立法的努力是要不断地加强少数股东的权利,还有少数的组织机构也能够产生一定的协同作用来改变大的韩国公司在经济危机之后的公司治理。因为时间的关系,对于公司法改变的最后一部分就不详细地说了。
韩国汉阳大学教授·李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