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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生教授对第二单元研讨的点评

2006-4-24 15:10

  刚才朱慈蕴老师说的情况确实在我们公司法是争议的问题。我们公司法采用的资本制度叫做折中资本制,而且我们制度很大程度上援引了德国法。我们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我个人认为它起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特别是资本制度的变革,不是简单的门槛降低,不是简单的盘活了闲置资金,最主要的是解决我们公司设立中的主体资格矛盾,最主要是解决这个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国内学者研究的不多,但是在座有很多英、美、法的学者他们都是清楚这个东西的。什么是矛盾呢,一方面在旧的公司法之下,您的公司没有完全登记手续,没有取得法律资格,另一方面又以未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合同,又要签合同,又要发行股份,又要向证监会争取,在中国我们的法律环境非常坏。我们往往拖的时间非常长,可能是一年,两年,这种情况在境外是不认可我们的。遗憾的是我们中国法理论的学者们对这个不怎么研究,我们目前研究的是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换句话说我们不知道它有什么矛盾,我们光是定性研究,这是不够的。我们目前的资本制度最大得好处就是迅速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使它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在全世界范围内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法都有这个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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