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上午好!刚刚三位主题发言人实际上把我原来想讲的内容讲了,我只是在这儿洗耳恭听,也希望追赶一些浪花。接到邀请函的时候正好我在美国考察,所以也说是有所为吧,打电话的时候我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就假公济私,把这次论坛关注的内容结合这次考察跟大家做一个很浮浅的回报。提纲的内容在我提交大会的论文里边有所表述,我这儿由于时间关系尽可能地跟大家讲一些我的要点。总的想讲以下几个问题的基本看法。第一个实际上是刚刚第一位发言人把我想讲的精神已经表达出来了,就是牛津大学的教授,他讲到公司治理,我在这里谈一些我的基本认识。首先公司治理这块,我在文摘里边也讲了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我个人更倾向于在法律背景基础上边更要结合经济问题来谈,也就是刚刚陈律师讲的公平效率。那么现在从中国内地市场经济发展进入到现在的关口,也都谈所谓公平效率的问题,有些比较极端的看法就是选择政府还是市场。那么另外一句话,就是政府是不是绝对公正的化身,这个可能是值得商榷,意思是不能偏,不能重点强调一点。从公司治理本身而言,也存在这个问题,就是它不能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法律角度考虑是必要的,但是也要同公司本身的角度而言也是有一个背景。
有些人讲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基本上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就是在恋爱的时候我们有过的体验。那么公司在谈公司界定的时候要有一个规章,这也存在一个经济意识的问题,所以公司治理现在大家都比较欣赏美国的,刚刚甘教授已经讲了,英美虽然是同一个法律体系,但是他们在治理方面的一些选择的解决方式上还是存在着不同,甚至是根本不同的理念差别。而我们可以简单的回顾一下有一个我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就是从18世纪开始英国是独步天下,进入16世纪之后,美国到现在是一枝独秀,那么是不是因为它的英美的法系的关系呢!是否与它有一种似乎的内在的联系呢!那么我希望同仁们再去进一步的推敲一下。在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讲,能不能够附加,我个人不太赞同,也是拿英美两国为例,我的肤浅的感性认识,就是我个人感觉英国的资本市场更倾向于一种债权文化,大家可以去看,当时的英法战争时期,他们发展的利率比法国要多的多,筹资来源很高效,也很低成本。英国整个的债权文化到现在为止也是相当的发达,那么为了防止南海泡沫事件的发生,我记得当时的上议院定了一个所谓的东西,就是英国的股份的东西必须经过上议院的批准,就是它的公司文化和股权文化的发展受到一定的权限的制约,然而美国整个的铁路、电信等等一些的变化,就是他们去大量的筹资,而这种筹资靠债券来满足是不解渴的,因此我个人比较武断的理解,美国崇尚的是股权文化,在这个大的背景下面,研究公司的治理,我认为要结合整个这个国家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尤其是股权机构的方面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提出能够解决本地本时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美国为例也是如此,所以我讲过公司的治理不是一个特意的事例,仅此而已,那么美国的发展大家都已经是知道的了,40年的投资法出台是如此,到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有所谓的要限制内部控制法也是如此,直到2000年更是如此。
昨天的很多专家学者讲的无不反映出现实的生活中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矛盾,那么必须要解决,怎么办呢?可以通过法律通过判理。刚刚陈女士也讲到了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既要保证弱势的所谓的小股东,同时也不要伤害了大股东的权力。那么也要保证出资人和内部管理人,以及跟公司的其他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如果说这个公司在当时当地确实是能够实现所谓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能够提升它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相对协调好各方的关系的,它对公司来讲就是最佳的。所以在整个公司的整理当中,借鉴外国的技术很重要,但是我建议必须要切合实际。同时我们也要看整个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标准问题,理由很简单,一要吸引境外来投资,它就要考量你公司的治理情况。二,中国现在有很多企业到美国去上市,他们面临的现在的比较紧迫的任务就是现时的法案,在这种情况下,片面的强调所谓的本国也不行,所以在走向全球化,尤其你要到境外去上市的经过下,那么在上市的法律和当地的要求你必须要深刻领会,但是恰恰在纽交所的上市来讲,这是一个问题。可能在纽交所上市法案的时候,是不是要发生一个法案的退思潮,其实它的核心就是内部的明晰化。这是我第一个想跟大家汇报的一个内容。
第二个就是我想跟大家汇报的,因为我是来自市场第一线的人,所以我有一些感悟,就是对公司治理和公司法的一些认识,我认为大应该而且必须是多层次的架构,现在大家比较倾向于就光公司法而公司法来谈论它的公司的内容,我认为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公司治理大家已经很清楚,而且相对普遍的认识是在所有公司法的范畴。那么这次也是很有意思,因为这次是受大会的启发,我到美国去考察一下美国整个的管制到底是怎么回事。首先昨天的教授也讲了,美国的立法有一个曲解的倾向,那么现在就要看中国的立法的价值取向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中国的立法需求就是从横向的比较,或者是从同一时点的横切面的比较,是应该的,但是不能仅停留在这个层面。那么93年的公司反映出来的也是如此,它主要解决的都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中国的公司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出来,因此它生出来的土壤是管制和批准。所以我个人认为,更需要强调的是公司的自治和市场化的管制的问题。所以我个人认为公司法单单靠管制的公司法来满足它显然是不行的。因此我个人认为慎重的立法为好。所以大家现在都很无奈,要发展的时候处处存在障碍,要解决的时候找不到恰当的法律来运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现在大家看,它是一种分权管理的概念,我认为这是公司法的最大的亮点之一,它的治理监管的法定的职责,比原来的行政授权要好,所以它在公司的架构里面我认为它是一个金字塔形的。
接下来公司的治理方面,我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引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规范性的。因此比较好的做法是由市场来采量,我记得美国退出了独立董事或者外部董事的制度,76年的时候,最早引发的刑事案件是对这个事件的诉讼,但是法院我看到的资料是没有判,它是提醒美国的EC来进行考量,它也没有做考量,它建议美国的纽交所来进行,然后在这个过程当中,它就退出了上市公司这一块所谓要建立里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比较好的效果。在当时当地上个世纪70年代的做法,就避免了市场干预的自治,但是同时它交给纽交所来做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那么建议是由证券交易所来做更好一点。最后我想讲一讲,证券市场的发展,靠所谓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的一系列大家形成的共识,这里我想强调的是立法固然重要,守法价值更高。能够为大众普遍接受的法律,才是一部好的法律,是良法。那么花了这么大的力气,制定的公司法,如果到时候不能得到共识,就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以想象,产生的后果必然使利避产生了良避,它不应该是微型的,司法救济是必要的,但它不是万能的,这是我带美国的考察中,体会最多的,第一,司法的透明性,第二,司法的公正,第三,司法的效率,如果说证券市场或者上市公司,其他公司的一些东西,统统都到法院去救济的话,我们国家的法院准备好了没有,这也是大家需要三思的。
那么在结束这个报告之前,我想讲两个数据,第一个数据是05年国民存款是40万亿,而自沉市场投入是1000亿,同年贷款两万亿,因此在15规划当中,提出了要大力融资,资本市场的发展,可想而知,去年05年GDP超过了,因为都在波动,在证券市场总的市值占20%,流通股的市值占到了7%左右,同期国际上的标准是美国的市价总值是GDP的1.27倍左右,目前香港占到GDP的3倍左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也都占到7%左右,如果我们的市价总值占到了GDP的50%是什么意思,就是18万亿,所以资本要发展,是可预期的,是有希望的,但是资本的发展,上市公司制度的健全,必须要靠完善的良性的金融法制市场环境,希望大家能够在这方面多出主意。谢谢大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监·陆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