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持人,刚才几位专家分别从国内、国外、大陆、台湾几个方面为我们展示了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构架,听起来受益匪浅,也同时表明我们对公司监督机制的思考愈加深入,哪怕深入到深夜。对于中国学者而言思考更多的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们中国的监督机制。我们注意到新的公司法对中国的监督机制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变革,其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完善了、健全了监事会的制度,包括监事会的设置、人员的构成、职权、意识规则等等,与此同时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新的公司法为我们提供的也应当是一个以监事会监督为主,以独立董事监督为辅,与此同时以外部的财务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了,我们如何协调好同一个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独立董事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们恐怕要确立一些基本的思路和理念,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制度更加完善。我想我个人思考从协调、统一,二者的价值取向,以及合理划分二者的范围进行思考。首先从价值取向上,首先要平衡协调组织利益最大化,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化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在公司内部有几大制度困惑,这些与公司利益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最大化两个之间是存在冲突的,换句话说它们两个是反向发展的。寻求二者的和谐共存是可行的,作为监事会来讲主要由公司内部成员组成,更多是体现股东利益,独立董事是代表大众的利益,更多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们中国也不乏平衡大师,我们也有出色的设计者,这两者的关系,在确定我们中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时候应该加以明确,我想这一点也是我们构建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保障。
第二个方面就是关于二者职权范围的划分,在职权范围方面应该寻求合法性监督。与此同时我也在想,作为我们要以引入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产自于我们中国的土壤,是我们移植嫁接的产物。在西方独立董事之所以发挥这样大的作用,与它面临的背景、环境有很大关系。在西方发达主义国家,股东相对控股,这样的背景下要突出。而作为我们中国来讲,我们的股权结构相对比较集中,相当一部分股份不能够流通,而相对的股权又集中在国家背景里边,我们也是内部控股,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明显的区别。当我们从适合独力懂事生存发展的境外土壤移植到国内的时候,必须对土壤进行改良。我们必须要改善公司的环境,完善各种配套的措施,这一点是一致的。我们想对于公司监督机制的改革完善必须要有发展的眼光,开放的眼光,这里边我们看到我们峰会的会标恐怕跟它也是协调一致的。我想这个会标给我一个含义,在我眼里它更像睁大的眼睛,红色和蓝色分别像我们中国和世界的主色调,我们眼前这一幕也宣誓着我们作为研究公司法和实践公司法同仁们的责任,那就是我们要立足中国的国情,要放眼世界,要树立开放、互动的理念,以我们一颗一颗赤诚的心努力开创并迎接预示公司法美好愿景的未来天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