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先进,你们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我强调一下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我的演讲对象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它是今年最大的一个修法,不过今天我听了一天报告后,我突然间有一个感觉,2005年好像是修法的一年,日本也在修法,台湾也在修法,那么公司法修改在台湾的部分,是关于资本制度有一个很大的变革,所以我今天的报告就把台湾的资本制度变革的来龙去脉做一个对比,同时把台湾的资本制度为什么会变革,以及变革的理由在这里做一个阐述。各位听完我的报告之后会发现,台湾今天的公司法跟以前的公司法是很像的。以前的台湾资本制度跟大陆的蛮像,大架构是一样的,台湾公司法修改是把原来的整个资本制度的代表砍掉了。这部分也是我要跟各位报告的。
各位都是公司法的权威,也就是知道,我们今天的公司法不过是资本制度,它有很多的变动,不管是哪一种制度,都有它的优点和缺点,我们不敢妄下定论,说哪个制度好或坏,你说以股份为首的制度坏吗?德国认为它是很好的,他们在修改公司法的时候采取任取资本制,在他们的立场来看,这个制度很好。我在这部分谈的是法定资本制,就是现在大陆采取的资本制度,也就是公司的资本不变等三原则。欧美公司法在修改资本制度的时候,为了它的市场,为了让公司适应商场上的竞争,为了适应董事会,公司可以在额度之内,随时去争取,它的力度非常大,当它需要竞争的时候,一定能找到一个最佳的点。相对于资本三原则里面的法定资本,小资本不变的原则比较僵化,因为你要修改公司章程,然后去变更章程所登载的资本额,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尤其在股东会召集的时候,台湾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是不一样的,德国的股东是以集团股东居多,而台湾都是散部分的股东,我想你们要想让他们来开会,是要想办法把他们引诱过来,多数是给他们发纪念品,他们可能就会比较愿意去参与股东会了。事实上,这也证明了一件事情,在这个股东有限公司里,你如果要召开股东会很难,等你斟酌完毕之后,商机都飞了。所以它相当大的致命伤就在这一块。当然刚才讲的都是它的缺点,它也有一部分优点,因为大家都很清楚,我就不再说了。
我再报告一下台湾的情况。台湾的公司法在1966年之前,采取的资本制度跟现在的公司法几乎完全相同,就是采取法定资本制,完全落实在公司法里面。台湾在采取这个制度的时候,公司对股份的发行很难,因为只有你的股份发行完毕,公司才能成立。怎样让公司的设立难度不那么高?公司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开始时股款少交一点,即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这样你就必须把公司设立之初时的难度门槛降低一下,才会容易一点。可是这个制度在台湾实行的时候面临很大的问题,当你发行股份的时候,当时交股款的时候要必须有1/2,至于剩下的1/2的股款你什么时候交要看公司的规定。刚才我说到,台湾人以散户居多,如果你是一个股东,当你认购这个公司的股票的时候,是20块一股,你交了10块,还有10块没有交,现在公司的股价崩盘崩得一塌糊涂,那你还缴不缴?缴的意愿一定不会很高,有很多的人就不会缴股款,请问公司怎么办?所以公司第一步就是找他要股款。我刚才讲了,台湾的股东九成是散户,所谓散户就是“菜篮族”,没事逛到哪儿买完了,就回家了,他们不像德国,德国的散户不多,德国不会发生所谓的赖帐的问题,那么请问当一个公司有1/2的股款收不到的时候,他们是不是要花很多的时间去催股款,如果公司里面有一大部分股东都是有1/2的股款还没缴那是不是要提起1万件诉讼,对于公司来讲付出的成本会相当高,当你告他的时候,他只是一条命,别的什么都没有,对你有什么意义?所以你股款没有收集之前就规定不可再收集了。因此对台湾来说,1966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不要法定资本制,其中很大原因就是因为这个。1966年修法的时候,就是把它改过来的时候,台湾并不和美国一模一样,因为如果按照纯粹的授权资本制的话,按照美国那种,公司只要发行一股就可以成立,那授完之后,就看你怎么再去发行了。当然不管怎么说,就是在它弹性上面来讲,是可以授权董事会的。
台湾要采取这个资本制的时候,在资本的三大原则里面,还是有一部分保留了,并不是完全不要了。它的资本不变原则等等都还是存在的。那么它是怎么执行的呢?就是在你设立的时候,你的股份必须发行1/4,这样公司才有保证的股款在它的公司里面。那么折中式资本制度从1966年一直到现在,就把资本授权制全部不要了。为什么呢?因为它里面涉及很大的问题,第一,现在的资本发行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司在发行各种公司债的时候,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在,可转换的公司在,那么当它发行出去的时候,公司法规定你这次发行的股份至少要有1/4,那么附认股权证,将来在转换的时候是不是要和你的公司去转换?在企业界计算这个东西的时候非常头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揭露制度不健全的话,对于投资的资本制度来讲,可能是不对等的,是一种冒险,所以它当时采取折中式的,换句话说,台湾的资本制已经到达一定程度了。我们现在看大陆,当然在2006年1月1日新法实行之前,这种所谓的分期付款的情形是不存在的,但是我担心咱们第81条,就是发起设立的公司,可以采取所谓的分期付款的方式,按照我刚才讲的,台湾在过去导致的修法的各个原因,就是因为股款很难收到,那大陆的散户多不多呢?我没有做过调查,我的意思是说,前车之鉴,大陆现在发行这种制度不要重蹈台湾的覆辙,可能这个疑问不小。
台湾政治大学教授·赵德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