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中国政法大学,谢谢会议主席。本次国内的公司法修改得到了非常多学者的肯定,本次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公司法的完善大大加强了。举个例子,美国的四位学者给出了公司股东的权利保护体系里边有一个排名,全世界49个国家,当时做研究的时候并没有把中国放在里边,但是根据研究的方法进行排列,原来旧的公司法中国在6分的得分里边,所谓的股东权利保护指数6分里边能够占到3分,现在经过修改可以占到4分,4分来说就和普通法法系的得分是相当的,美国得分法系是4分,法国得分法系只有1.3分。但是提到进步的同时也强调几点,目前公司法可能还会遇到一些执行方面的困难,这样的困难来说是由于以下各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第一个原因公司法本身来说虽然有进步,但是可能横向比较起来也未必每一个人都尽人意。不讲中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篇幅上的比较,就横向比较我们有明显的不足。比如说第一对于公司的股东是不是有累积投票权的保护,第二能够提起股东大会上临时提案的条件,以及能够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条件来说,包括能够提起股东诉讼的股东条件,包括持股的数量,持股的时间长度这样横向比较来说,横向比较不要说发达的国家,我们周边的国家就日本和韩国来说,我们的条件比较苛刻,可能有稍微欠缺的地方,这是第一个因素。
第二个因素,就是现在激烈竞争的就是上市公司为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现有的公司法改革是不是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我的想法是尚待观察,我们的法院系统可能是由于经验或者其它的原因并不是非常积极地参与到公司和证券有关纷争来。据我所知,到今年为止大约有120家的上市公司可以落入到被告的公司当中,但是到今年为止只有17家公司,那么和解和结案的公司只有6家。再一个和打击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来讲,现在来说也还有继续提高的空间。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来说,对于上市提升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仅仅就行政处罚这一方面来分析呢,还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有说达到非常满意的程度。我举一个例子,北京大学的金融法研究中心在2005年曾经做过一次调查,调查了中国所有的中国证监处和交易所的处罚决定,还向300家上市公司发出问卷调查,发现有大量的违法行为,或者是没有发现,或者是发现但是没有进入到行政程序,遭到处罚。从证券市场到现在,公开以行政处罚方式处罚的内幕操作案件只有7例,操作市场的只有8例,这样看来和我们认识的现象有所区别。再有刑事的处罚机制将会引入,于今将在本年通过。刑法的刑事案件对掏空上市公司有刑事的罪名条文,但是还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如果国有企业掏空上市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把掏空上市公司的资金是用来帮助本企业当中的其它困难的企业当中的话,那么我们民法当中的刑事上的违法性是不是可以认定,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即便是刑法这边通过以后,也只能就我们现在市场上的非国家控股的公司掏空上市公司进行调整,然后由控股公司控制。公司法通过了的确是重大的进步,可能公司法通过之后纸面上的法律需要配合一系列的周边机制,包括法院的作用,包括行政机关力量的加强和行政执法的力度,包括整个社会上对于公司的治理高度重视、信用的维持和提升,一系列机制才可能达到预想的目的。谢谢!
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