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王教授,也感谢主办单位。我想向我们的主办单位尤其是赵老师表示敬意。就公司法改革我想结合我们台上的,包括我的老师科尔教授讲的谈一下。应该说从目前国际潮流来看,包括我们看到塞拉教授、科尔教授以及张宪初教授的演讲来看,注重效率是一个价值目标,是一个明显的价值取向。在这方面大家都在努力从事促进公司效率的公司,咱们国家这次改革非常好的一点是什么呢,就是延续了以前好的传统,区分公司大小进行立法,这个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但是我想说的是我们的立法技术上还存在不同认识,我们在某些方面采用的还是模糊立法,公司效率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小公司而言不要董事会,只要一个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要一到二个监事,所以公司规模大小的标准在实践当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小公司居多,我们公司法没有回答,只是说较大较小的,投资而说如果法律不行,我们需要具体回答,什么是投资太大,什么是太小。我做了一个调查,在全世界的工商系统,有一个说法就是规模较大,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就算规模较大了,你这个算什么呢,评什么100万就算大公司。因为我不想设董事会,只想设一个独立董事,于是工商局就跟投资者扯皮,我认为在判断规模大小的标准上首先应该是股东人数标准,我认为借鉴德国的做法比较好,就看雇员人数的多少来判断。
现在还有比较大的问题,我们对有限责任的公司如何认识我们没有达到共识,传统认为有限责任人合和资合的结合,但是从世界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跟股份责任的区别已经越来越小了,体现在哪里呢?现在一个人都可以开股份公司了,我们在有限公司还是有一个误区,认为限制在50人以下,这个不符合国际潮流,因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取消了对有限公司最高人数的限制,因为二者的区别已经不在于人合性和资合性,缺少人合性的企业不叫企业,缺少资合性的企业也不叫企业。所以区分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在于这一点,二者只是在财务要求和透明度上有所差别,基于这一点我们国家还保留50人的限制是不合理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很多,因为职工都持股,在换届选举的时候问题很大。谢谢大家!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