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做点评当然要给他们三个进行评价,但是我想作为三个顶尖的演讲者我怎么赞美他们都不过分,我想归纳为一句话,对于我来说我的感受就是很受启发,用时髦的话叫做那是相当地受启发。这个启发千言万语我想浓缩到一起,就是我想提出这么一个主题,就是把我受的启发提炼为一个主题,这个主题就是持续不断地改革:为何和如何。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公司法改革都有一个共同的背景,这个背景就是市场与法律之间的博弈,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什么关系呢,就是自治与法制之间的互动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对市场自由的理解,我想提一提在中国人们习惯的在任何东西前面都加上两个字“依法”,因此我们所理解的自由就是法内的自由。但是在一些国家,至少在中国基本上是不承认法外的自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把它的归结为什么问题呢,就是如何对待市场的自发创造力的问题。从全球范围看我们正处在创造力领先的时代,哪个国家有创造力就具有领先的地位,我们领导人也提出了国家创新能力的目标,可以说创新能力决定了市场的活力,而市场的活力又决定了一个国家市场的资本吸引力和财富增长力,那么最终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所以创造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怎么去面对市场的创造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所以市场的创造力就包括了法内的创造力和法外的创造力。法外的创造力就构成了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冲击、压力。因此如何对待法外的创造力是拒绝它,还是放任它,还是鼓励和保护它,这就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必须做出的选择。这种选择归根到底到底是一个什么问题呢?那就是市场秩序对市场创造力带来的变动因素的承受能力,也就是制度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就包括了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能力。法外的创造力从社会的基本价值去观察,我们可以分为两大类。三类是符合社会的效力和公平价值,有利于社会福利,有利以社会进步的创造力。比如说在公司法的范围内,适应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交流方式,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新的组织规则、激励、机制以及新的技术手段的应用。例如赖教授介绍的科技手段。另一类就是对社会有危害的创造力,比如说新的欺诈手法,比如说新的不公平交易的方式,新的不公平竞争的手法等等等等。在违法方面,破坏公平合效力方面市场也有无限的创造力。
于是法律对市场自发创造的选择问题首先就是一个识别的问题,也就是对各种市场的创造物要进行价值评断,在这种价值评断的基础上有三种结果,一是创新加以承认和保护,二是对违反社会利益的创新加以禁止、制止,三是对那些利弊尚不明朗,或者利弊掺半或者没有明显危害的创新给予没有条件的承认或者有限制的归置都可以。对法外创造的判断出河来进行,这也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提出的问题。当然学者们可以通过学术研究,依据以往的经验和知识,运用某些理论模型或者推理方法,或者借助某些政策性的考量和利益权衡做出理性的判断,这大概就是大陆法律的传统做法,在立法中就体现为学者们的参与。赖教授介绍的台湾法修改吸引了大量的学者。但至少从以往的公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学术性判断的灵敏度和可靠性都是有限的,这也许是长期以来大陆法系在公司法改革当中对英、美法系的学习借鉴要多余后者向前者的学习借鉴的原因。也就是说大陆法的人懂英、美法的人更多,而英、美法对大陆法学的不够多。我们可以把这种判断看作实验的过程,所谓实验就是在相对开放的制度环境下,建立起通过法律实施的实践来实现市场与制度的实验性的互动机制。
这就意味着执法机关,包括法院,包括政府的监管机制,通过对各案的反映引起公共舆论和学术研究机构的参与,进而导致立法的改革。但是这个地方执法、舆论和学术研究就构成了一个三位一体的判断机制,判断结果就可以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在中国未来的公司法还要继续地不断地进行下去,在我看来未来公司法的改革在中国将会更多的来自公司法实施当中的市场与法律的互动,因此建立市场、舆论与学术研究三位一体的合作机制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两天的会议当中,我们民商经济法学院同北京市的法官也有一定的交流,我们基本上有一定的意向,在未来我们将建立公司法研究的机构。最后给我20秒钟,我有一个结论性的说法。一个国家制度的实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对实验成本的承受能力,包括在经济上,社会管理上和社会心理上的承受能力,美国无疑是一个集聚实验能力的国家,因为美国有极强的制度承受能力,实验承受能力,安然事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发生,这样的丑闻在任何国家的公司都有,但是在美国就可以被揭露出来,而且就可以立法机构对它做出及时地反映,这是我们重视美国经验的一个理由。当然,不要忘记美国的经验是有美国的制度条件来支持的,在其它国家制度条件不同,采用美国经验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所以简单移植美国经验的国家不得不三思而行,这就是我的评论。谢谢大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