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

2006-5-9 14:50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2、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3、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4、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5、申请理由及请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认其判决效力: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RSS|地图|最新
特别推荐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联系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