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中国人寿美国官司告一段落

  纽约南区法院作出简易判决裁定,驳回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其他地方购买公司股票的美国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寿(601628.SH)4年前在美国被告一事,目前已经有了最新进展。中国人寿于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在半年报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部分中披露的“集团诉讼”取得重大突破,2008 年9 月3 日(纽约时间),就针对该公司提出的美国证券法集团诉讼案件,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下称“纽约南区法院”)作出了支持中国人寿的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决。

  中国人寿在公告中称,纽约南区法院进一步作出简易判决裁定,驳回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其他地方购买公司股票的美国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的“各项指控都缺乏根据”。针对在我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非美国投资者的指控,法官则以纽约南区法院缺乏管辖权为依据予以驳回。中国人寿表示,不能排除原告会向纽约南区法院要求重审或就此驳回起诉裁决进行上诉的可能。

  《第一财经日报》从公司披露的信息中获悉,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5月14日期间,先后有原告向纽约南区法院针对中国人寿及其部分前董事提起的九起集团诉讼,经由美国法院裁定合并为一个案件,统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集团诉讼案”。原告指控各被告违反了《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第10(b)章和第20(a)章的规定以及根据该《交易法》颁布的10b-5 规则。

  具体来说就是,2003年12月,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这是中国大型国有金融企业第一次同时在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共募集资金34亿美元,被誉为“2003年全球最大IPO”。但在一个多月后,国家审计署发布公告,称原中国人寿在2003年的例行审计中被发现违规和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54亿元。中国人寿于2004年2月4日发布澄清公告称,国家审计署所审计的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人寿的前身,与上市公司无关。当年3月16日,一家美国律师行号召当年2月3日前持有中国人寿股票的美国投资者进行集体诉讼登记,该律师行的诉状称,中国人寿上市时向美国投资者隐瞒了正在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的信息,违背了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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