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车辆受损 保险公司无证据需理赔

  [本文摘要] 2007年10月19日,刘师傅的出租车在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掉进了沟里,车辆严重受损。刘师傅在指定的维修点对受损出租车进行了维修,垫付维修费3865元。可当刘师傅带着所有的维修票据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表示部分维修费用不能理赔。一怒之下刘师傅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出租车掉沟里受损,维修花了3865元。因为与保险公司在修理项目上发生分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车主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2007年10月19日,刘师傅的出租车在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掉进了沟里,车辆严重受损。刘师傅在指定的维修点对受损出租车进行了维修,垫付维修费3865元。可当刘师傅带着所有的维修票据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表示部分维修费用不能理赔。一怒之下刘师傅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庭调查时,保险公司称他们不是要抵赖,而是认为在修理费中,该车的前减震器145元和轮胎490元不是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但保险公司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日前,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被告没有证据可以证实,遂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人民币3865元。

  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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