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快克”告赢吉林“新快克”获得10余万元经济赔偿

2006-5-13 11:59 来源:法律教育网 

  同是感冒药,商标上仅一字之差,吉林某制药公司为此尝到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恶果。近日,以“新快克”标识侵犯了“快克”商标专用权为由,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并获得了10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亚洲制药),早在1992年1月就开始在公司生产的感冒胶囊上使用“快克”商标,并于同年8月取得了“快克”商标专用权。2003年,“快克”商标被认定为海南省著名商标。

  2004年4月,海南亚洲制药发现,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制药)生产的感冒药“氯芬黄敏片”的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突出使用了与“快克”商标非常近似的“新快克”标识,并在吉林、云南、广西、山西、海南等地的药品市场上都有销售。亚洲制药调查还发现,2004年9月,吉林省工商部门对吉林制药生产销售“新快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没收了166箱侵权药品,罚款80万元。

  在海南,海南亚洲制药还发现个体代理商何某也在向全国各地销售以“新快克”为标识的药品,并于2004年7月被海南省工商部门查处。

  海南亚洲制药认为,该公司多年来花费巨资持续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广告等各种媒体,对“快克”商标进行宣传,使“快克”胶囊很快为公众知晓并喜爱,成为知名商品。吉林制药及何某的侵权对该公司的市场造成了很大冲击,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公司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故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了上述事实并认为,“快克”商标为驰名商标,吉林制药利用“快克”的信誉和知名度,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药品上突出使用与“快克”相近似的“新快克”标识,且包装近似,很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了对海南亚洲制药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令:吉林制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新快克”即氯芬黄敏片药品,销毁侵权包装,收回并销毁已流通到市场上的侵权商品;何某立即停售“新快克”;吉林制药赔偿海南亚洲制药损失10万元;何某赔偿5000元。同时,判令吉林制药在《中国医药报》、何某在《海南日报》分别向海南亚洲制药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此案被告未上诉。

  海南日报·岳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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