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人抢注“长安现代”商标

2006-5-11 14:7 来源:法律教育网 

  长安汽车,在国内业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现代汽车在中国也是家喻户晓,那么,你听说过“长安现代”这个名称吗?记者昨日获悉,长安现代(南昌)科技有限公司抢注了“长安现代”商标,并已进入公示期。昨日,长安公司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

  吃惊:有人注册“长安现代”!

  据长安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成立于1862年,是由李鸿章创办的,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工业企业,已横跨三个世纪,历经百年沧桑。目前,长安隶属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拥有员工2.8万人,资产总额达160亿元,是国有特大型企业,位列世界品牌汽车前20位,是中国第三大汽车公司。

  据了解,申请注册“长安现代”商标的是江西的一家企业,名为长安现代(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7月7日提请注册“长安现代”商标,并于今年进入公示期。首先发现这一情况的是国家西南商标事务所,在接到西南商标事务所的通知后,长安公司大吃一惊:一旦该商标注册成功,长安公司将可能在计算机用介面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信号灯、电子防盗装置等多个项目上遭遇侵权,并损失大量市场,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长安公司决定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

  质疑:三方面构成侵权

  长安公司认为,长安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长安商标的专用权。其一,将异议人驰名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登记,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其二,将异议人在先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构成了对异议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犯;其三,构成对异议人同类别在先商标权的侵犯。

  据长安公司负责人介绍,被异议人长安现代(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其企业字号为长安,于2001年成立,而异议人长安公司早已于1999年被核准为驰名商标。根据国务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驰名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被异议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异议人名称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被异议商标“长安现代”与引证商标“长安”比较,其汉字部分的前两字完全相同。加之“现代”用于指定商品上,对相关商品构成了直接性的描述,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两商标含义近似,显著部分相同。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上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势必产生产品来源上的混淆,导致事实上的误认,对异议人驰名商标、极高的商业信誉构成淡化和弱化,对异议人巨大的无形资产构成了贬损,是“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

  请求:不予核准注册

  此外,长安公司还认为,被异议商标与长安公司第1438528号第9类引证商标商品项目为同一个类别上的类似商品,因而与异议人在第9类上的在先商标相冲突。不仅如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项目与异议人第12类长安驰名商标的商品项目相关联。

  据悉,异议人驰名商标核准的商品项目为:汽车及零部件。其中汽车零部件商品项目按现在的分类表已不存在,被主要细化在第12类、第7类、第9类商品项目中。被异议商标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信号灯、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项目与引证商标的汽车零部件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同或相近,其中传感器、电子防盗装置为汽车整车上的配套产品或副产品,一旦该商标投入使用,长安这家大型国有企业将有可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昨日,长安公司已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长安公司的异议申请能获得批准吗?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华西都市报·何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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