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德国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南安市富源鞋业有限公司及蒋跃喜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福建省南安市富源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被控诉的阿迪达斯有关商标使用行为,并赔偿德国阿迪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10000元人民币。
原告诉称,其是世界知名的体育用品生产商,曾先后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与“三条杠”相关的5个图形及文字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原告的“adidas/阿迪达斯”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今年初,原告发现第二被告蒋跃喜在长沙的经营场所,公开销售由第一被告生产的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运动鞋,鞋帮上使用了原告的“三条杠”商标,并完全抄袭原告商标的使用方式。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消除侵权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富源鞋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公司不知道原告的“三条杠”商标,误以为是装饰。且该产品只试产了几十双,没有利润。经过法官的努力,本案得以顺利调解。
长沙晚报·臧洁 国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