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酸酸乳商标维权案胜诉

2006-5-17 9:7 来源:法律教育网 

  日前,备受关注的蒙牛集团“酸酸乳”未注册商标侵权案,终于在4月25日尘埃落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宣布:蒙牛集团诉董建军、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蒙牛集团“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董建军、安阳市白雪公主乳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据了解,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法院系统司法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我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个非注册驰名商标。

  新闻回放:

  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呼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董建军正在销售由第二被告——河南安阳 白雪公主乳业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该产品不仅使用了与蒙牛“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蒙牛 “酸酸乳”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6年2月16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中院基于原告的诉请,就“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推广持续的时间、程度、地理范围及该产品品质特点、销售收入和销售范围等多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六年时间,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上升。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原告“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高,故原告的“酸酸乳”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了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民主与法制时报·刘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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