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涉黑第一案”审判纪实

2006-11-8 9:33 来源:法律教育网 

  ◆文/沈双武   余建新    图/刘  婷

  曾经在江西轰动一时,被媒体称为“江西涉黑第一案”的抚州市熊新兴涉黑团伙案近日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首犯熊新兴一审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2002年以来,抚州市民多次向各级部门举报熊新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各级领导对此非常重视,江西省“打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曾专门就群众举报的问题要求抚州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由于“保护伞”的暗中保护,每次调查的结果都不了了之,从而更加助长了该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

  2004年12月,江西省有关办案人员在侦办另外一起经济案件时,查获了江西联达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金融诈骗的犯罪事实证据。鉴于案情重大,2005年1月,江西省公安厅成立“12.7”专案组,立案展开侦查。2005年2月28日,“12.7”专案组在南昌对犯罪嫌疑人熊新兴刑事拘留,并冻结该组织约1.4亿元的资产。

  2006年5月6日,江西省公安厅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熊新兴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1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9月2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贿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虚假出资罪、包庇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熊新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对同案李华、董啸林、张文锋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

  拉帮结伙   寻求庇护

  熊新兴,绰号“国国”,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原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西省联达实业有限公司总顾问,有过亿资产,先后担任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两届政协委员。

  自1996年以来,熊新兴先后成立了江西省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联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博福建设有限公司,熊建祥、花其辉、唐天安、董啸林、张新军等人分别在其所属公司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出纳等重要职务,以合法公司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组织活动。其中熊建祥负责经营联达公司、管理赌场、骗取金融机构资金,花其辉负责管理工程项目,唐天安负责管理赌场、骗取金融机构资金,董啸林曾负责管理联达贸易公司,因受熊新兴指使伤害(致死)陈小荣后一直外逃。

  为了拉拢当时在抚州社会上有名气的张文锋恶势力团伙,熊新兴将张文锋的哥哥张文军(另案处理)安排到自己身边开车,后任命其为博福公司法人代表,负责经营博福公司,开设赌场、逼收赌债、暴力拆迁。同时,在张文锋1997年被关押期间,熊新兴找关系,使张文锋在被关押期间受到特殊照顾。张文锋于1997年12月被释放后,便带领李华、张强、张国华、罗海洋及江华(另案处理)等人在内的恶势力团伙,投靠了熊新兴。这样,以熊新兴、张文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抚州市逐步形成。熊新兴逐渐成为抚州“黑老大”,媒体更是形象地将其称之为“江西刘涌”。

  熊新兴为了给其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寻求保护、逃避打击,利用金钱大肆拉拢、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织“保护伞”。法院审理查明,充当该犯罪组织“保护伞”的人员有原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另案处理)、原抚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尹光(另案处理)、原临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操宜荣、民警祝金发(均已判刑)等多人。

  2000年,熊新兴因周雪华脱逃一案认识了原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此后,两人来往频繁、关系密切。为使其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庇护,2001年至2004年间,熊新兴多次向许晓刚行贿,合计人民币85万元,美金1万元。2002年至2004年间,熊新兴多次被群众举报涉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组织黑社会等犯罪情况,许晓刚向熊新兴透漏举报的内容,并在多次去抚州与当地党、政、公安机关领导用餐时选择熊新兴的山庄或叫熊新兴陪同。2004年9月份,许晓刚得知省纪委、省公安厅要抓捕熊新兴,通过章新明、李雅将此消息透漏给熊新兴,熊新兴得知此消息后潜逃。

  熊新兴为感谢原抚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尹光在公安机关查处其违法犯罪活动时给予的关照以及以后能继续得到他的关照,先后送给尹光现金共计人民币27万元。

  1997年至2001年期间,熊新兴为了使自己开设的赌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多次向原江西省临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操宜荣送钱送物,共计现金28.1万元和4条中华牌软包香烟。送给原临川市公安局民警祝金发现金2.2万元。

  为向政界渗透,熊新兴还取得抚州市临川区政协一届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和二届政协经济界委员的头衔。

  为非作恶   劣迹斑斑

  1998年至2000年间,熊新兴凭借联达贸易公司的合法外衣,纠集、指使熊建祥、唐天安、张文锋、李华、张强、张国华、罗海洋及张文军、江华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抚州金巢开发区熊新兴老家、抚州宾馆、富奇宾馆、抚州电机厂、江家村、腾桥镇等地开设赌场,由熊建祥、唐天安及张文军、熊汉祥(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上管理,负责收取“头钱”、放高利贷、发放筹码、操作赌博机和追赌债等工作。先后邀集廖铁牛、邓有亮、饶师堂等人,采用32张骨牌推牌九的方法进行聚众赌博,熊新兴在每场赌博过程中,按庄家每次封桩时输、赢钱数目的5%抽取“头钱”,并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按5%抽取利息,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1998年,熊新兴、张文锋及张文军以威胁手段强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为了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熊新兴在抚州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管理专班主任何辉光(另案处理)的帮助下,通过虚假承诺、虚假担保、行贿等手段,有组织骗取抚州市多家金融机构资金达3491.63万元。熊新兴犯罪集团以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聚敛了巨额财产,同时,熊新兴还骗取保险机构保险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除将非法所得用于公司运作、个人挥霍的同时,熊新兴还通过多种形式给其骨干成员予以奖励以巩固组织“凝聚力”,购买枪支、弹药扩充组织实力,从而为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1999年,熊新兴安排熊建祥、唐天安等人在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饭店旁一居民房中为其开设赌场,采用“啤酒机”投注的方法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近20万元。

  1999年的一天晚上,熊新兴在抚州市金巢开发区自己家中的地下室开设赌场,熊建祥在赌场上管理,邀集了欧正龙、饶师堂、廖铁牛、吴文明、万学祥等人用32张骨牌“推牌九”的方法进行赌博。赌了近2个小时后,欧正龙赢了30多万元现金,吴文明当时输光了,便找欧正龙借钱,欧正龙讲借钱可以,但没钱就不赌了。吴文明说欧正龙如果不赌,便没人了,赌不起来。熊新兴看到这种情况,便上前打欧正龙两个耳光,熊建祥、熊汉祥上前对欧正龙拳打脚踢,强迫欧正龙继续参赌。

  1999年8、9月份的一天,熊新兴与饶猛高、谭建章(外号“建仔”,另案处理)共谋,用假牌、假骰子和遥控器作为赌博工具,找邓有亮、饶师堂来赌博骗他们的钱,赢的钱由熊新兴得40%,饶猛高和谭建章得60%.过了两天,饶猛高和谭建章带了一套假牌、假骰子和遥控器来到熊新兴家,告诉在场的许辉此次赌博一定赢,同时教会许辉操作遥控器,要其在赌博的时候使用,并许诺事后给其好处。随后,接到熊新兴电话赶来的邓有亮、饶师堂与熊安兴(另案处理)、饶猛高、谭建章在熊新兴家三楼“推牌九”,许辉则站在饶猛高身边,按照饶猛高发出的信号操纵遥控器。不久,邓有亮输掉127万元,饶师堂输掉86万元。过后邓有亮付清了欠款,饶师堂在付了46万元后发现赌博有假,找到何辉光出面说情,熊新兴就免掉了剩下的40万元。而许辉在事后从饶猛高处分得赃款5万元。熊新兴、许辉等人共计骗得173万元。

  2000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文锋、李华、张强、张国华、罗海洋及江华、万思民在抚州市江家村一居民房里开设赌场,江华在赌场上管理,负责收“头钱”,张强、李华等人看护赌场,欧正龙等20余人用32张骨牌“推牌九”进行赌博。在赌博中,因怀疑欧正龙玩假,参赌人员要欧正龙退钱,张强、李华等人冲过来对欧进行殴打。

  熊新兴、张文锋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犯下了滔天罪行。此外,熊新兴犯罪组织还多次以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向多人逼要赌债,甚至威胁执法民警。1995年12月,张文锋持枪威胁执行公务的临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中队长石建国;1997年9月,熊建祥殴打执行公务的抚州市公安局嵩湖派出所民警张咏。

  1998年2月17日19时许,廖建阳在临川市赣东夜总会与看场子的张文锋团伙成员付红伟(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廖建阳打了付红伟。回到城外后,廖建阳纠集唐志凯、章军、朱华、雷霆、黄涛(均已判刑)等人持铳、炸药、砍刀四处寻找张文锋一伙人斗殴未果。与此同时,付红伟和被告人李华及罗海洋、张强、万思民(均已判刑)等二、三十人在抚州市汽车站门口集中,各自携带枪、铳、刀等凶器寻找廖建阳等人进行报复。当李华与付红伟、罗海洋、万思民等人寻至抚州市马家山地段时,发现廖建阳、唐志凯等人。李华、付红伟、罗海洋、万思民等人持刀、铳追杀过去,廖建阳等人朝小巷里跑,付红伟追上廖建阳,将其拉倒在地,并夺下廖手中的刀。此时,李华手持菜刀伙同罗海洋、万思民等人冲上前殴打并砍杀廖建阳后逃离现场。廖建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廖建阳全身多处砍切创及刺创,钝性暴力打击致脾脏破裂,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1998年上半年,张强因与抚州“城外帮”团伙斗殴时被砍伤,张文锋团伙为进行报复四处寻找“城外帮”团伙。1998年9月5日上午,李华与雷志强(已判刑)、“兔崽子”在临川市“新春园”游戏机室发现被害人王赣明、周敏等人,怀疑两人是参与砍伤张强的“城外帮”团伙成员。李华打电话告诉张文锋,张文锋便纠集被告人张国华及万思民、孙亮(均已判刑)等人赶来,将王赣明、周敏带到临川市火葬场后面山上。张文锋问王赣明、周敏是谁杀了张强,两人回答说不知道。张文锋又问“小猪仔”和“小脑膜炎”在哪里,两人又说不知道。张文锋即指示李华等人废掉王赣明、周敏2人后就走了。随后,孙亮持刀将被害人王赣明右手环指、小指砍断,张国华持刀将王赣明的左手食指、中指砍断,李华持刀将被害人周敏双手拇指、右手环指、小指砍断。经法医检验鉴定,周敏伤情为重伤甲级,王赣明伤情为重伤乙级。

  陈小荣因介绍熊新兴购买现“复兴大厦”地皮未得到钱,两人产生矛盾。陈小荣常说熊新兴的坏话,并扬言要到中纪委、公安部举报熊新兴组织黑社会和开赌场的事,熊新兴由此怀恨在心。董啸林因受到熊新兴等人的冷落,常与陈小荣一起谈论对熊新兴的不满。

  1999年11月9日晚,陈小荣为讨好熊新兴,告诉熊新兴,董啸林在外面说熊的坏话。熊新兴听后认为可以利用董啸林教训陈小荣,便要陈小荣把董啸林说其坏话的内容录下来,并承诺让陈回公司当总经理。第二天晚上,陈小荣邀董啸林一起喝酒、吸毒,趁机把董啸林说熊新兴是黑社会、开赌场,并要到中纪委、公安部举报他的话用录音机录下来,并于次日晚交给熊新兴。

  同年11月12日晚,熊新兴邀董啸林一同去南昌,在车上将陈小荣录音董啸林讲话的事告诉董啸林,要其在一个星期之内给自己一个交代。由此董啸林对陈小荣恨之入骨,当即提出把陈小荣带到嵩湖乡下进行殴打,熊新兴表示同意。董啸林即打电话邀杨冬春同去殴打陈小荣,并于当晚回家找董武忠(另案处理)继续商量教训陈小荣。

  11月13日中午,董啸林为教训陈小荣,与杨冬春商量是弄眼睛还是搞双脚,杨冬春提出弄眼睛会死人的,最好是搞双脚,要董啸林先把陈小荣绑好后等他去。下午4点左右,董啸林与董武忠以拿赌资为由乘出租车将陈小荣骗到嵩湖乡陈油村董武忠家,与事先约好的董建华、董润龙及董圆龙(另案处理)一起,将陈小荣双手反绑,先后用锄头殴打陈小荣的双腿,后见陈小荣快不行了,才把陈小荣抬上出租车,吩咐司机送往医院。被害人陈小荣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陈小荣系生前被人用锋利刀器砍切左下肢切断腓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在熊新兴指使下,花其辉安排董啸林在抚州市、福建省建瓯市等地躲藏,并提供10余万元资金给董啸林使用。2000年,杨冬春到抚州市孝桥看望董啸林,并给其100元现金。同年,唐天安在上海与董啸林见面,并开车将董啸林接回抚州市,由花其辉继续安排董啸林躲藏。

  2004年初,博福公司在赣东大道北延伸段的开发项目中,熊新兴指使团伙成员采取上门威逼、殴打等手段强行拆毁多户群众房屋,致使被强行拆迁户多次到抚州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此外,公安机关还在被藏匿的联达公司账册中搜出猎枪子弹200发、手枪子弹16发。熊新兴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宣判   罪有应得

  2006年7月17日至2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被告人及参加旁听群众的人数众多,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全市法院精干警力确保庭审的安全。在长达5天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同时,控方还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在一桩桩铁证面前,熊新兴犯罪团伙16名被告人的脑袋一个个地耷拉了下来。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合议庭在经过认真合议之后形成合议意见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2006年9月2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据了解,一审判决书长达68页共45600余字,宣判时审判长仅宣读犯罪事实部分用了将近2个小时。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新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董啸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法庭还分别判处该案同案犯被告人张文锋、熊建祥、唐天安、花其辉、张国华、罗海洋、董建华、许辉、杨冬春、张强、熊顺祥、张新军等人有期徒刑20年到2年不等的刑罚。法院一审还依法判决追缴被告人熊新兴、张文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对依法应当返还被害单位的予以返还;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至此,这起“江西涉黑第一案”一审结案。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自《中国审判》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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