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兴被错押915天后无罪释放 获得6万余元赔偿

2007-4-18 9:9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个“死刑犯”申请国家赔偿的艰难之路》报道追踪

  李春兴拿到错案国家赔偿款

  在申请国家赔偿一年之后,“死刑犯”李春兴终于拿到应得的国家赔偿款。

  2003年6月6日,河北省沧县发生一起命案,沧县农民李春兴先后两次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其无罪。李春兴在被羁押915天后无罪释放,第二天,李春兴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数额为人民币67069.5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承担一半。

  让李春兴没有想到的是,追赔之路费尽周折,在1年多的时间里,68岁的他多次在家属搀扶下到沧州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追讨赔偿款。

  2006年6月26日,李春兴拿到沧州市中级法院出具的一份“证明”,李春兴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已于2006年3月9日立案。因赔偿义务机关涉及两个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单位认识上不完全一致,故未能如期作出决定。

  李春兴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6年12月10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沧州“两院”为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沧州“两院”共同赔偿李春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67069.5元,各自承担赔偿金人民币33534.75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73.3元)。

  今年4月7日,本报刊发了《一个“死刑犯”申请国家赔偿的艰难之路》,该报道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沧州市有关部门的重视,据最高检发给本报河北记者站的传真称,4月9日,沧州市检察院分管国家赔偿工作的副检察长专门到市财政局协调,4月10日,市财政局将赔偿款拨付给市检察院,4月11日,沧州市检察院将国家赔偿款33534.75元送到李春兴家中,亲自交给其本人。

  记者今天电话采访李春兴的家人,他们表示已收到检察机关赔偿款,沧州市中级法院也已通知他们,下周到该院领取国家赔偿款。

  中国青年报

RSS|地图|最新
特别推荐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联系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