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兰州国芳百盛虹盛百货有限公司超市部员工达玮被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赔偿决定,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赔偿达玮被错误逮捕羁押限制人身自由300天,赔偿2.50万元。达玮要求国家以报纸、电视公告的形式公开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达玮,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兰州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系兰州国芳百盛虹盛百货有限公司超市部员工。
2003年6月7日,达玮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2004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之后,西固检察院以达玮犯职务侵占罪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主要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2005年1月18日,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西固检察院撤诉。2005年12月30日,西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认定达玮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现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达玮不起诉。从200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至2004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达玮共计被剥夺人身自由300天。2006年7月4日,达玮以西固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向该院提出赔偿申请。同年12月21日,西固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不予确认决定书,对达玮赔偿请求依法不予确认。
2007年1月18日,达玮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认为西固检察院的不予确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决定维持西固检察院的刑事赔偿不予确认决定书。后达玮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限制其人身自由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合计6.44万元,并以报纸、电视公告的形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不赔,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为什么赔偿义务机关不赔,而赔偿委员会却决定要其赔偿呢?据了解,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逮捕的,属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达玮涉嫌职务侵占罪,最终被西固检察院以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西固检察院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将其逮捕,就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对达玮错误逮捕的侵权事实,西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已予以确认,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达玮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西固检察院和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达玮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确认,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以媒体形式赔礼道歉未被支持
为什么达玮提出的“以报纸、电视公告的形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呢?据了解,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达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检察机关的地位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对达玮错误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时发生的行为,是国家行为,达玮要求国家以报纸、电视公告的形式公开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兰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