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述
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第一,国家主权的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如人民主权原则、国体、政体等制度。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第三,国家的基本制度。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制定和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机关不同、主体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1、普通的立法机关不能够修改宪法。2、普通的立法机关可以修改宪法,但是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程序和修改普通法律不同)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
掌握: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要知道:※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先后提出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学说。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1)英国宪法
◎英国宪法的构成:1、宪法性的法律;2、宪法性的惯例;3、宪法性的判例;4、宪法性的文件(历史性的文件)
◎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10年的王位继承法。
(2)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1789年正式生效。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由宪法正文和27修正案构成。
美国宪法的最大特点:以三权制衡为基础的总统制。
(3)法国宪法
1789年的人权宣言。
1791年制定的法国第一部成文宪法规定法,是欧州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的《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79年、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
1980年取消了,大明、大放、大字报、大变论。
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一部是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第四部是1982年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1982年《宪法》要掌握:共4章,138条
在结构上来讲分为,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38条里边一共有31个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注意:1982年宪法:(1)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2)新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3)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4)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宪法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
掌握每次修改的内容:
1988年宪法修改。私营经济、土地的使用权
1993年宪法修改。市场经济的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99年宪法修改。依法治国、邓小平理论、非公有制的提出
2004年宪法修改。序言的修改、经济制度的修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国家机构的修改
第三节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提出的一个公式:权力未分离或权力无保障
二、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的蒲莱士提出的。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的实质分类:宪法被划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四节宪法规定和宪法作用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有两大特点:第一,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而且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社会关系;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1)内容的政治性(2)效力的最高性(3)立法的原则性(4)实施的多层次性
三、宪法的作用:(1)保障人权(2)保障民主(3)保障法治(4)保障经济制度
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制宪权是国民所有的。
修宪权与立法权是来自于宪法规定的。
宪法制定的程序
知道大标题:制定宪法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2)提出宪法草案(3)宪法草案的通过(4)公布
第二节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实施在构成要素上主要包含两大方面:第一,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第二,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执行,第一包括行政机关,第二包括权力机关
宪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
宪法实施的意义
记住大标题:第一,树立宪法的权威。第二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第三,推进宪法的实现。第四,保障公民权利。第五,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宪法解释的体制
知道:第一,立法机关解释体制。第二,司法机关解释体制。第三,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来源自英国。典型的立法机关解释(英国、中国)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是根据英国的“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而来的。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的解释权。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源自美国,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这一体制,如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源自法国。目前,奥地利、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韩国等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三、宪法修改
◎要记住:宪法修改的形式三种:第一,全面修改。第二,部分修改。第三,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程序
记住大标题:第一,提案。第二,审定。第三,审议和表决。
中国宪法的修改
掌握: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宪法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一般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第三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节宪法实施的保障
违宪审查的对象
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有:国会或者其他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地方的立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选举行为等。
违宪审查的模式
要知道:第一,普通法院模式。(起源由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第二,专门机关模式。
第三,立法机关模式。
普通法院模式审查的特点:(1)个案化。(2)被动性。
专门机关模式审查的特点:(1)专门性。(2)可以对个案性进行审查,也可以抽象的进行审查
立法机关模式审查的特点:(1)抽象审查(2)不具有专门性,也不具有个案性。
违宪审查的方式
要知道:第一,事先审查。第二,事后审查。第三,附带性审查。第四,宪法控诉。
三、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掌握:违宪审查的依据是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其内容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第一,违宪审查的依据。第二,违宪审查的机关。(两个,1全国人大2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掌握:◎第三,违宪审查机制。
第四,违宪审查程序。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国家性质
中国的国家性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明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性质主要有两个特点:1、统一战线。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第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第二,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第三,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第四,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布: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三、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中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分配原则上要注意:《宪法》第6条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精神文明建设的含义和内容
精神文明主要包括两项内容;教育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思想道德建设。《宪法》在第24条对思想道德建设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第二是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节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国家政体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型即君主制与共和制。
君主制可分为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
共和制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四种。
社会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背下来)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
第二,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第三,建立全部的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任务。
第四,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目标。
第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内容背下来)
人民代表在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节选举制度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
1979年现行《选举法》进行了四次修改。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
2004年修改,主要内容:
(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2)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4)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先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第四,秘密投票。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四节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以掌握权力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和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政党与近代的民主政治
政党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政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最基本的特点,具体来讲有如下几点:第一,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第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第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第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性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五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单一制和复合制
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有:民族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
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决定。
我国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确定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在局部地区因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留原有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主要特点有: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人身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5、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1、妇女的权利保护;2、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3、残疾人的权利保护(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其权利需要得到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的特殊保障、政治权利的特殊保障、受教育权的特殊保障、人格权的特殊尊重等。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
我国《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三、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国家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庇护权
第五章国家机构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掌握三个标题:1民主集中制原则2责任制原则3法治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会议的形式有两种: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和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议。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根据宪法规定,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四个方面:(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2)任免权(3)外交权(4)荣典权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期5年。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要让住。
国务院的职权
(1)法规制定权。
(2)提案权
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2、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3、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5、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领导权(4)管理权(5)任免权(6)行政区域划分权(7)紧急状态决定权(8)其他职权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内容要记住)
人民法院工作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依法独立的审判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官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规定,也体现了双重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2、公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3、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