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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登记办事指南

2008-3-13 9:31

  一、办理程序:

  名称核准 → 申请 → 审查 → 审批 → 发照

  二、申报资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 合伙协议;

  (五) 出资权属证明;

  (六) 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三、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 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六、收费标准

  1、企业开业登记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的0.8‰(最低50元);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的0.4‰;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240元/户,筹建企业40元/户。

  3、增加注册资金与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0.8‰;增加注册资金与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0.4‰;增加注册资金与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4、企业变更登记8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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