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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
  1.破产管理人指定。
  2.破产申请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
  3.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程序中止。
  4.破产撤销权。
  5.破产抵销权。
  6.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7.破产债务人。
  8.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要视为已经到期。
  9.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0.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法专题

  1.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为何要指定管理人?
  【解答】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和解还是重整又或是清算,作为债务人要么继续生产经营,要么破产清算,但不论是继续生产经营还是破产清算,都会产生大量的事务,需要对这些事务进行特殊的处理。另外,为了防止债务人随法律教育 网原创意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成立专门机构具体执行企业破产事务,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为了完成这类事务,在破产程序中要引入“管理人”。
  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根据该规定,应明确两个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就应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包括和解、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均必须指定管理人。

  2.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答】由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是以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为原则的,因此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清偿。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该条规定: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是指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包括裁定作出的当日,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法律教育 网原创之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行为包括所有的清偿行为,不论债务是基于何种原因,也不论债务是否到期。

  3.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解答】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该条规定:
  (1)关于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限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关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3)关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所谓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保全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终止保全措施。所谓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停止该项法定行为的实施,待该种法定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4)关于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即有可能成为破产人,其财产也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破产财产应当面对所有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但是实际中,一些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仍然发生,严重损害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措施应当中止。
  针对以上讲解,下面举例进一步说明。
  例如:甲企业占有乙企业的财产,但双方就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甲企业不退还给乙企业,为此,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保证该财产能够得到执行,乙企业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随后,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应该暂时解除该财产的保全。
  又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法律教育 网原创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应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4.如何理解《破产法》中涉及的撤销权?
  【解答】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破产法》设置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管理人均有权撤销该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或者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与他人进行交易,由于这两种情况均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本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主债务又设定财产担保,这种通过担保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前1年内,对于本来没有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债务的到期法律教育 网原创与否,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确定,如果债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就已经履行了债务,即可以认定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如果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到期,则应视为未提前清偿,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有权对已到期的债务自由清偿。
  例如:假设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2008年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可以算出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是2007年9月10日,也就是在2007年9月10日~2008年9月10日这个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
  (5)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债务人放弃债权,等于是放弃了财产或者财产利益,所以性质上与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损害债权相同,这种情况下,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5.《破产法》中规定的抵销权有何作用?债权人行使抵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负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破产法》设置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义务,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作用。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其义务,其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分配,而其未收回的债权则要与其他债权一起,由破产财产清偿,这显然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通过抵销,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
  例如:债权人甲欠破产企业100万元,同时甲拥有破产债权100万元。如果甲行使抵销权,那么甲欠破产企业的债务与拥有破产企业的债权均为0,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如果甲不行使抵销权,那么甲首先应该向破产企业偿付100万元,并入破产财产,在破产企业分配财产时,假设清偿率为50%,也就意味着,每一个债权人只能分得自己债权的50%。则甲只能分得100×50%=50万元,可以看出,甲偿付破产企业100万元,最后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仅为50万元。可以看出,不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话会导致破产债权不能足额清偿,因此,依法行使抵销权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债权人行使抵销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债权人与破产人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这种互负的债务,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也无论债务的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抵销。
  (2)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
  债权人对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可以主张抵销,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而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案件申请并被受理之后,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如果可以抵销,就会使破产财产的范围缩小,对其他债权人不利。因此,债权人要主张抵销其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必须产生于破产案件申请之前。

  6.债务人破产,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该如何清偿?
  【解答】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随时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里随时清偿是指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中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不用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表,管理人可以随时由破产财产预支或者拨付。之所以要随时清偿,目的是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使管理人和人民法法律教育 网原创院了解债务人财产的支付能力,从而决定案件是否应该审理下去。
  (2)按顺序或者比例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破产费用的清偿优先于共益债务,在债务人财产不能全部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该先清偿破产费用,这是考虑到,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就进入了破产程序,要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首先要保证破产费用能够得到清偿,否则,破产案件将无法再进行下去。
  如果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后,余下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共益债务的,只能就已经发生的共益债务项目,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清偿。
  (3)因不能清偿导致破产程序的终结
  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实际上,当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时,案件已经无法再进行审理,因此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下面针对以上有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规定进行举例: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后经管理人确认,其破产费用合计为150万元。共益债务合计为400万元(其中欠A企业100万元、B企业300万元),此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假设债务人财产为1000万元,那么该1000万元可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剩余的450万元用于职工工资、税款和普通债权的清偿。
  (2)假设债务人财产只有200万元,那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150万元,剩余的50万元用于清偿共益债务,由于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共益债务,按照规定,应该按照比例清偿,即:清偿率为50/400×100%=12.5%,清偿A企业100×12.5%=12.5(万元);清偿B企业300×12.5%=37.5(万元)。
  (3)假设债务人财产只有100万元,此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规定,应该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该100万元的财产按照比例清偿的办法支付相应的破产费用。

  7.企业破产后,其破产债权人包括哪些?
  【解答】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性质不同,企业破产后,按照债权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破产债权人: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8.为什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要视为已经到期?
  【解答】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这里的未到期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尚未到履行期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期债权才发生请求对方履行和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例如: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如果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履行该合同义务,对方也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但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财产已经依法被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自己不能非法处分该财产,也不能法律教育 网原创保证在债权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财产要以破产财产为限进行清偿。如果因为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不允许其进行债权申报,对这类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经到期。这样对债务人享有未到期债权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后,通过债权申报取得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破产财产的求偿权。

  9.哪种情况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解答】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10.破产程序终结是否是指宣告企业破产?
  【解答】破产程序终结和宣告企业破产不是同一概念。宣告破产只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步骤。破产程序终结是指从破产申请开始,经过和解重整、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申报破产债权、进行破产债权抵销、处置破产法律教育 网原创财产、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等一系列破产程序,全部程序都完成后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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