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相对应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予以详细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该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候,要注意检查规章制度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以及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监督检查的后续性结果就是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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