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指上级税务机关通过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对下级税务机关具体执法行为和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行政监督救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以国税发D9993177号文件,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2004年以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令颁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这些规定和规则的公布实施,赋予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行政救济的权利,有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征纳双方行为统一到国家的税法上来。但是应该看到,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定与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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