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物权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传统物权体系是完全物权(所有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社科院法学所提出的建议稿采用了传统物权体系。也有观点认为准物权应当作为一类独立的物权类型来看待,形成完全物权+限制物权+准物权这一新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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