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府通告[2004]13号
发布日期:2004-9-13
执行日期:2004-9-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维护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决定加强对信访秩序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遵循就地、逐级解决问题的原则,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影响或阻塞交通。信访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三、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退出。
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煽动、组织、胁迫、雇佣他人参加集体走访;
(二)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执行公务,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领导住地滞留、静坐、张贴大小字报;
(五)阻滞铁路、公路、道路交通,拦截、阻止车辆正常运行;
(六)影响教学、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正常秩序;
(七)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八)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九)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信访部门对违反本通告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七、公安机关对违反本通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信访部门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警告;
(二)对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示牌、持旗、设置横幅的,予以制止并收缴;
(三)对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予以劝阻、制止、责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四)对在走访活动中煽动闹事,围堵、冲击、滞留党政机关和领导住地,妨碍交通秩序、办公秩序的组织者、策划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或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或借走访之机搞打砸抢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制止,并对肇事者依法追究责任。
八、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以及依法处理问题,并逐级落实现场处置领导责任制,对无故不到现场,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拖延开展工作,导致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本通告由信访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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