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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回复
网友晏正聪纠错:本规则发布和执行日期均为2004.11.24,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们实在读不懂。
回复:您好,一个是通知生效日期,一个是规则生效日期,信息没有问题。感谢您对法律教育网的支持!
网友chenffyue纠错:错别字一大堆,太不严峻了!!!
回复:您好,信息已修改。感谢您对法律教育网的支持。
网友无纠错: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才生效的,时间上有错误
回复:您好,信息没有问题,2009年是原条例生效时间,2014年是修改条例生效时间。感谢您对法律教育网的支持。
网友ycc6809纠错: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节课第42:26处,写成14日内作出决定。查了一下,应该是10日内作出决定。
回复:您好,您的理解是不准确的,这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没错的,就是14日。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网友11纠错:第二点,第二个小标题。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建议,不是提案建议
回复:您好,此论文修改权归原作者所有。感谢您对法律教育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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