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wsygb2345纠错: 65.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制作成CD,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
B.乙电视台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
C.丁音像店应取得该歌星或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D.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答案:ABD
解析:《著作权法》第44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由此,A正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B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只有电影作品、电影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三类。CD是作用于听觉的,不是电影类作品,不存在出租权的问题,排除C【解析对吗?】.《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D正确。
解析中:CD是作用于听觉的,不是电影类作品,不存在出租权的问题,排除C【解析对吗?】。
我认为CD是录音制品,应该存在出租权的问题。 |
回复:您好!
第65题
此题本身存在争议,曾经在司法考试真题中出现过两次关于考查CD出租权的问题,有一年给的答案是没有出租权,有一年给的答案是有出租权。因此,目前并不确定是否有出租权。
我们在答疑的时候经常给学员解释,如果CD属于比较古老的那种,只有声音,没有影像的情况则不享有出租权,如果CD属于现代的这种,既有声音,也有影像的就享有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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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wsygb2345纠错: 08-3-58(四川).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做对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并不要求租赁物一定为出租人所有,故丙将本属于甲所有的机器,出租给不知情的丁使用【解析1】,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自成立生效。因此A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无处分权人将该10台机器出售给知情人丙,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的条件规定,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该10台机器的所有权,丙也就无权对该10台机器进行出租【解析2】,甲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上请求权请求丁公司返还财产,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虽然租赁物本身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是丙和丁之间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所以丁公司返还甲公司10台机器后所受到的损失应该由丙公司承担,故B项说法正确,C、D两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其中【解析1】与【解析2】矛盾否? |
回复:您好!
解析中的内容不矛盾。
依照《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未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该租赁合同有效。理由有二:其一,《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租赁合同的定义中可知,法律并不要求租赁物一定为出租人所有。丙将本属于甲所有的机器,出租给不知情的丁使用,租赁合同自成立生效。其二,依据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租赁合同属于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而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因此,无权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由于该转租合同未经原所有权人即出租人甲公司同意,甲公司完全可以基于乙公司未经其同意,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乙公司对机器就丧失了租赁权,而基于乙公司合法有效租赁权而得以有效成立的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将终止,丁也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该机器的权利,作为机器所有权人的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因此,D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本题中,甲公司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丁有权要求丙公司以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方式来补偿自己的损失,而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损失没有任何责任,无须进行补偿,因此,B选项正确而C选项错误。 |
网友hnjzlssws纠错:1、“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http://www.lawyer0731.net/”该网站错误,请删除该网站信息。
2、左侧的个人图片错误,请删除。 |
回复:null |
网友YYDL032305纠错: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是否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有的法律专家认为从发现到处罚决定的作出时间是两年的期限,而贵网站2009-12-4的答复2中两年内已被发现,但是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行政机关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还有几种情况:1、就是两年内发现了,违法行为人没有逃避处罚,在实施违法行为超过2年后(发现的两年内)是否可以处罚的问题,即从违法行为终止到决定书的作出最长时间可以有四年差2天?2、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发现时间?涉及到有巡查的查获、举报、办理相关手续时的发现等情况,有不有受案、立案的标准?3、立案、受案或者查获多长时间内必须作出处罚决定呢?如果查获的时候在两年内,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超过了违法终止日2年以后呢,处罚决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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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您好!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2年追溯时效其实很简单,从违法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年内发现的,就应给予行政处罚。换句话说只要是在2年内发现了违法行为,那么就没有过法定的追究时效,行政机关就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与实际的行政处罚决定什么时候作出来没有关系。 |
网友XL317纠错:49万安按照题面意思应该正确。100-70=30 30*50%=15(还钱后女儿) 30*10%=3(侄子)30*40%/2=6(还钱后女儿) 100-10-20=70(还欠款前)-(15+6)=49万
本人按照数学计算,也可能是错误的 |
回复:您好!
本题的正确数额应该是4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因此本题中,实际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1)清偿,徐某的女儿仍需要清偿25万,所以徐某的女儿共需要清偿徐某的债务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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