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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月19日可领取

2008-3-14 9:31

各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

  根据司法部通知要求,现定于2008年3月19日—3月23日上午9:00—下午16:30(双休日不休息),在上海司法会堂(中山西路1538号底楼多功能厅)颁发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请各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领取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资格申请时所提供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成绩通知单;2、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3、人民币35元。

  特别提示: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能由申请人本人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出国在外人员除外)。如申请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前来领取的,请于当年3月25日后通过电话联系说明原因,并预约具体领证时间、地点。

  2、申请人因出国在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前来领取的,请申请人于3月25日后向我办说明原因,经我办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

  受托人必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

  (1)由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申请书;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确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出国在外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护照或批文);

  (4)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因身份证件、毕业证书遗失的,请申请人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和学历的其他相关证明(如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或毕业院校证明)。

  联系电话:021—24029790,021—64743238.联系地址:吴兴路225号2308室。

  特此通知,敬请相互转告。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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