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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范下的行为选择(118)

2008-1-21 13:45

——对邱兴华案的解读

  任方真*

  [摘要]文章从当下沸沸扬扬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入手,以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等人的社会失范理论为分析进路,从一些案件细节上剖析了邱兴华杀人的行为选择,指出邱兴华的杀人行为是社会失范在个体身上的极端表现。文章还对社会控制手段进行初步分析,认为法律规则的失效也是影响社会失范下个体行为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邱兴华案   社会失范   控制失效

  2006年12月28日上午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时50分,经验明正身,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1至此,轰动一时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终于随着邱兴华生命的终结而结束了。2

  一千个人眼中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邱兴华案在不同的人眼中也有不同的认识。从邱兴华杀人被发现后的公安部通缉令,巨额悬赏,到一审开庭后关于精神病鉴定的争论,媒体舆论也从一边倒的“追捕杀人狂魔邱兴华”到“呼吁为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几个月来围绕邱兴华有否精神病、是否该给他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精神病专家们、法学教授们还有许多关注此案的人们,或者奔走呼吁,或者上书要枪下留人,或者发表公开信,一时间似乎杀人恶魔邱兴华命系国人了。但细细分析,这些讨论大都围绕着两个问题: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压力和精神病鉴定的争议,很少有视角从社会的角度分析案件背后的隐藏,而我们是不应忽略案件中许多细节可能具有的法社会学寓意的。1从邱兴华的作案手段和杀人动机上可以看出,他可能真的有心理障碍,2但是仅用生物学或心理学的观点去解释邱兴华心理障碍是不够的,社会因素在他心理障碍的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应该受到重视。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 W. Mills) 认为,许多个人遭遇的困扰,只有在更广阔的社会领域这一级水平上,将个人的生活与社会的历史这两者放在一起认识,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3

  所以,本文主要以社会失范理论为进路,分析邱兴华的行为选择。

  一、理论的提出——社会失范

  社会失范理论最早是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在他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失范是由于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改变尚未完成而造成的。社会分工的发展快于这种分工所要求的道德基础,这样,社会的某些方面便受到不适当的控制,从而导致失范。4涂尔干还把失范与现代社会的病态相联系。例如,他在《自杀论》一书中认为人们陷入矛盾状态之中时很容易引起自杀。社会越是失范,自杀率就越高。他认为,无论是经济萧条时期还是经济繁荣时期,自杀事件都会有所增加,因为上述两个时期均置人们于一种新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原有的准则和规范失去了作用,生活变得漫无目的,自杀便容易发生。5美国社会学家默顿修正了涂尔干的心理学假设,他将失范的含义由无规范更改为规范冲突。在他对当代美国社会的分析中,他认为,社会价值结构的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分离和文化所规定的目标同意欲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制度化的合法手段之间的分离,是造成人类不幸的原因。当人们不能用合法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时,失范就产生了。但人们也可以通过遵从、革新、仪式主义、退却主义和造反等不同方式(后四种属于越轨行为)去适应这种失范,以这些方式去抵制社会规定的目标或手段,抑或同时抵制它们两者。1

  失范不但表现为社会状况的混乱无序,而且表现为个体生存状态没有依附,更具体的表现就是社会个体的极度空虚、心灵的无依靠感和存在的无意义感,即灵魂的无目的游荡。这种失范增强了个人人生的不幸感,形成越轨的心理铺垫。在社会层面则是面临无拘行为的冲击,威胁社会基本秩序;在社会意识上表现为大众精神低落,颓废情绪蔓延,漠视理想和未来。当代中国的社会开放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增加了社会活力。人们的发展空间扩大,选择机会增加,社会流动性增强,这些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与此同时,人们可以从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现在社会秩序变得不稳定了,社会规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无视规则、冲击规则、亵渎规则、曲解规则、甚至自立规则屡见不鲜,“失范”成为转型社会的一种突出社会现象。

  二、邱兴华的行为选择——以社会失范理论解读

  把目光投向邱兴华案,从相关报道中可知,在邱兴华生长的地方,他的姓氏和家庭在当地都只是势单力薄的小门户,因此,在他和妻子的恋爱过程中,因对方家庭的反对而受到的抵制和欺辱就表现得十分强烈。虽然他通过法律手段成功和妻子结了婚,但同时也失去了在一个社区中很重要的关系——姻亲关系。他在这个社区中很难建立起成功的人际关系,与岳父家庭的连连矛盾,2他都选择了忍耐,心里已经有一些失衡和不满在压抑。家庭、亲族之类的基础群体的功能在邱兴华眼中已经缩小甚至解体。涂尔干关于“社会团结”的思想就是针对19 世纪的欧洲剧烈的社会变迁所引发的社会冲突而提出的。他认为所有的社会事实,无论是纯粹私人性的(如自杀) 或是完全社会性的,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根源。由于分工结构的演变,决定了社会从机械的团结向有机的团结的发展。而法律在不同的社会团结形式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在社会团结形式的转化过程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邱兴华经历的可以说是一个微观的社会冲突。结婚中的曲折,婚后与岳父妻舅之间尖锐的矛盾,对他个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姻亲关系在农村中是至关重要的一种纽带,如果姻亲关系不好,他的家庭本身在社区中又没有很大的势力,注定了他与社区集体的不团结,他无法很好地在这个社区集体中生存下去,可能越来越被边缘化,孤立化。而社区中的其他主体对邱兴华所持的抵制和怀疑的态度也证实了这一点。比如由于被认为“不务正业”,当地发生案件,邱兴华很容易被怀疑。其兄邱兴富说,邱兴华曾经被4次拘留。上世纪80年代,当时村里的广播线因事故掉了,邱兴华捡回了家,被派出所拘留15天。他还曾因为“走私黄金”、“拐卖妇女”、“偷铁路设施”等罪名三次被抓。但大多被证实与他无关。1这些都说明了社区对邱兴华的排斥,人际关系的日益冷漠和相互间的不信任甚至无端怀疑,使他与社区关系日益恶化。在涂尔干的理论中,失范是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之间的紧张,它对抗了体现集体意识的制度事实,否定了作为制度形式的规则的效力。失范也是对规范的认知在个人与集体之间形成的差异。邱兴华与所在社区的不融洽,使得集体与个体之间产生紧张关系,如果这种紧张关系得不到改善,时日长久,必然会造成邱兴华一定程度上的失范,也使他对这个社区甚至更大范围内的社会产生不信任感。

  从心理学角度讲,当个体生理需要相对满足之后,就会产生安全的需要,亦即避免外界危险或任何可能危害个体的事件的需要,如要求职业安定、劳动安全、希望未来生活有保障,社会和谐而有秩序,喜欢选择熟悉的而不是陌生的,已知的而不是未知的事情。当人们的安全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在社会失范状态下将会进一步加剧。这对于那些具有易感素质或人格缺陷、应对适应能力不强的人来说,则容易出现适应上的困难,进而产生各种心理障碍。并且可以想象,一些人为了缓解由社会失范带来的不安全感和选择上的焦虑,还会寄希望于作为民俗或意识形态的迷信。回归到邱兴华这个个体,由于计划生育罚款,以及无法相容的岳父家庭,最终促使邱兴华决定搬家。1998年腊月二十六,邱兴华离开了生活了39年的何家梁,从此过上背井离乡的生活。他搬家的举动也正是反映了他希望借助脱离原有的社区,去寻找一种新的和谐和满足。但是在以后的八九年时间里,邱兴华搬了六次家,越来越落魄。据他所说,“频频搬家是因为所处的邻居不好”。2应当注意到,邱兴华离开故乡时已经年近四十,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大部分已经深深融入原有的社区,建立起极为稳定的熟人社会关系,并且往往也很难再去接受新的社区环境了。所以邱兴华所说的频繁搬家是因为邻里关系不好,应该值得深思,这正是新的陌生的社区与他的相斥性的体现。他的周围,几乎都是陌生人的社会,而且在这样的社会中,他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处处不得意,生活毫无保障,以致于孩子的学费都很难交齐。希望的破灭使他产生更强烈的不安全感,甚至希望借助迷信的虚无来摆脱多年的厄运。同时也可以看出,频繁的搬家已经使熟人社会中原有的控制手段在他身上逐渐失效,他的生活中也缺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儒家传统的“天下有道”的控制目标也离他越来越远。这种失范的直接表现就是透过邱兴华性情上的“变化很大”而反映出的不安全感和无归属感。

  通过媒体的报道,可以了解邱兴华在近两年变的多疑猜忌,尤其是对自己妻子是否忠贞与他的怀疑和对两个女儿是否亲生的怀疑。1长期的颠沛流离和不稳定的陌生人社会很容易让人产生不信任感,除了对陌生人不信任,对身边的人也越来越敏感。个人缺乏安全感,容易事事求证,在邱兴华的身上,就表现为他对朝夕相伴的家人的怀疑。

  前文提到,心理上的障碍促使一些人为了缓解由社会失范带来的不安全感和选择上的焦虑,会寄希望于作为民俗或意识形态的迷信。邱兴华有了同样的表现,他希望通过到道观求签来摆脱不安和测算自己未来的运程。他自称在去道观之前遇见一个白胡子老头,给他指点迷津,让他把道观中两个刻有邱姓人名的石碑挪到屋檐下,就可以转运。怀着强烈渴望的邱兴华在道观中真地看到了两个刻有邱姓人名的石碑,他当时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2激动而且抱有很大的期望。但是当他满怀喜悦的将石碑挪动后却遭到了道观工作人员的喝斥,并被迫又将石碑归位,心中的失落也可想而知。如同力的反作用规律一样,强烈的冲撞必然带来强烈的反击,邱兴华当时也同往常一样,默不作声忍受了一切,但心中的不满和反抗却极其强烈。      在邱兴华的世界中,传统的“熟人社会”离他越来越远。“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以及“耕读传家”的传统乡土社会的情感他也很难享受了。加之他的生活中有很多失败之处,唯一能拥有的是他的妻子和孩子,但后来他发现妻子对他的抱怨越来越多,妻子越来越不受他控制,这使他压力越来越大,猜疑心也越来越重,后来他怀疑他妻子和道观住持有染,不过是这种紧迫感的一种心理结果。其实不管事情是否属实,只要他产生这种怀疑,甚至到了别人看一眼妻子他就怀疑的地步,说明他的心理压力已经快到极限,他越来越不能掌控局面了。尤其是在半夜,他在妻子房门外试探性的问话,可妻子没有回答他,他更加有理由相信妻子不在房中,已经和道观的住持私会去了。他的社会和家庭支持系统都崩溃了,他的整个心理世界也随之崩溃。正如苏力老师在《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中所分析的: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灾变,任何人,特别是个性特别强烈的、敏感的人,都会感到挫折、烦躁、孤独,感到社会和人生的无常,他/她会渴望挑衅或接受某种挑战,这往往会带来或大或小的破坏性。1所以可以说,邱兴华面临的问题实质上是和安提戈涅同样的问题,他的生活世界也缺乏稳定的秩序和预期,个人的一再努力总是毫无成果,生活每况愈下。邱兴华本人又是个自尊心很强,生性敏感的人,他常把自己与曾受“胯下之辱”的韩信作比,常说的一句话是:不怕36岁死(韩信卒年),就怕死后无名(在接受采访时,邱又重复了这句话)。2受到自认为的“不公正待遇”而通过合法手段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人会倾向于采取越轨行为进行报复。这种报复有明确指向时是针对对方的报复,没有明确指向时是针对社会的报复。是否产生侵犯行为往往依赖于受挫折强度的高低,个体对情境的理解,以及个体所属的社会阶层特点。

  个性的敏感,婚姻的曲折,生活的艰难,转运希望的落空,多年来的压抑在道观中被“住持调戏妻子”引爆了,邱兴华的心理终于崩溃了,他像安提戈涅一样,别无选择,不可抑制的万念俱灰和愤怒使他以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10人,包括9名无辜的香客,这样的所为就是在社会失范下个人行为的极端变态的反映。邱兴华说杀香客是怕他们报案,其实在当时的情况下,时值深夜,他完全可以杀了道观住持后神不知鬼不觉地悄悄离开。杀死那些香客对于邱兴华而言只不过是借题发挥,是他在证明自己韩信式的信念,也是在向这个社会疯狂地宣泄,重新证明、肯定和界定自我,求得在多年生活失败后的极端满足。

  三、法律规则的失效——社会控制方式的解读

  失范是对规范的违反。规范作为价值观念的具体化,包括约定俗成的风俗、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群体组织的规章制度等。现代社会,乡规民约、社区道德与国家正式的法律之间的博弈中法律规则已经占据了更主要的地位,社会个体更大程度上会重视法律规则的约束。然而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即使是外在控制力很强的法律规范,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养成的途径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方能起到调节约束人的行为的应有作用。没有内在价值认同的遵守只是迫于外部压力,因而监督成本很高;得到内在认同的规范的执行出于人们的自觉认识,更容易被执行,社会评价也会形成生活圈的压力。没有价值规范,行为规范的内部控制力就不可能存在。      邱兴华初中毕业,在当地已经称得上一个文化人,并且在婚姻问题上,他知道运用法律来为自己争取幸福的权利。后来,他也曾学习过很多法律知识,1从他的绝笔信中可以看出,他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恶性的,是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也就是说他对法律规则有很明确的认知。这就让人产生疑问,他为何明知故犯呢?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规则的形成源于分工责任,源于个人利益在社会情境中的界定,规则的执行则受到执行成本的限制。也就是说,确定某人犯规,但其时其地的条件使惩罚成为不可能,或执行惩罚的成本高昂,从而使惩罚不可能执行,规则就会失去意义,就会被社会遗忘。更明确地说,规则的价值不是由规则的内涵赋予的,而是由违反规则所受的惩罚的有效程度界定。当一个规则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效果长期不能符合规则所标示的目标和价值解释时,社会或者个体就会调节自身的需求,并进而改变规则的系统内容,使其符合既定的效果,或者依据需求重新进行规则建设。法律规则若要发挥效用,必要的因素是主体的遵守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在强调规则与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一旦互动的链条断裂,法律规则也就失去了鲜活的生命和价值。

  对于邱兴华这样的个体而言,法律规则的失效可能在生活中的表现是隐性的,他可能不会经常性的触犯法律,违背法律,但是他正常的社会生活理念却受到了破坏,社会秩序处于一种表面的“法制”状态,但是,这种法制的价值取向与法治的正义性相去甚远,社会的公共价值取向受到了违背。比如由于在婚姻过程中遭遇曲折,邱兴华个人十分希望能制裁那些影响他家庭幸福的第三者,但法律规则中却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2这就使他表面上虽然处于法律的“统治”之下,社会生活处于一种严格的法律控制之中,他的许多个体行为都是“合法性”的行为,然而,这种法律的统治却隐含着这样的忧虑:他个人意识在这样的状态下往往也会蕴涵着“去法律化”的呼声,造成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相契合的难度加大,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会出现矛盾的激发。

  邱兴华的明知故犯恰恰反映了法律规则控制对他的失效,或者他需要用自己的行为去改变某些规则。从邱兴华的个体行为推及到整个社会主体,我们会发现法律规则失效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代价就绝不仅仅是一个邱兴华了,可能更多付出的将会是恢复成本。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当代中国法治建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秦代因为过分依赖法律的统治而使得社会产生“去法律化”的集体意识,从而在汉代初期先是回归“黄老”,后来又“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最终走向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以礼入法,一准乎礼。中国数十年的法治建设进程,“依法治国”和“法治”已经成为一个流行词汇。但是,在这种流行的背后也隐含着许多国人错误的法治认识,以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建构过程中仅仅需要法律就够了。他们忽略了法律规则与社会公共意识之间意义的契合性,同时也忽略了法律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则之间固有的意义纽带。其实,加速这种法律规则失效的还有“陌生人社会”这个因素。由于社会流动缓慢,人际交往比较固定,以血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就是大多数人的生活环境。熟人社会产生“人情优位”的特点,即把人情关系放在第一位,不像“陌生人社会”那样把“契约关系”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中,“法治化生存”尚未完全形成,很容易导致道德碎片化,出现非理性甚至反社会,而像邱兴华那样具有反社会性质的“散兵游勇”,就很轻易走向恶性犯罪。所以看邱兴华案的本身,就是一个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中的理性丧失:他从外地搬来,与当地形成了一定的“陌生人社会”关系;但他与被害者有一定的关系,处在“熟与不熟”之间,又非完全的家族化“人情优位”关系,所以一旦有了矛盾,就更容易走向极端。所以,在“陌生人社会”如何“法治化生存”和“理性化思考”,成了一个必须面对的严重问题。

  四、结语

  作为本文的结语,我并没有试图去得出一个解决社会失范下的行为选择的合适方法,而且这也是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事,因为社会失范是转型社会必然面临的问题,其解决或者缓和也是件复杂的社会工程,一己之力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片面的。但是我还是尝试着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

  社会失范总体上说是社会势力之间的挑战和较量,失范表面上看是对旧的规则的破坏,实际上已经是新的规则在成长。长期习惯性违规就会生成新的规则。在违反社会规则(包括法律规则)的尝试和较量中,逐渐生成新的社会力量,逐渐形成新的组织,新的领袖,新的精英,最后综合表现为新的规则生成。新的规则开始是在小群体内部以合意和共识的形成存在,以违反现有规则带来的利益为核心将小群体成员紧密联系起来。在日常生活中,失范确实已经构成一种地方性知识。而且在小群体内部,对于保证失范的效率是有严格的不成文的具有长期互惠效益的规范约束的。1任何政治国家的法治建设,都不是没有特定历史语境的人为建构。真正成功的法治建设,必定是政治国家对于自身与社会面临的事实或问题的有效回应,是协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帕森斯指出,价值系统不会自动地实现,而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价值通过合法与社会系统结构联系的主要参照基点是制度化”。2现代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任何制度变迁都有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历史传统本身就是一个先在的制约因素。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仅有法治/法制的工具理性是不够的,价值理性同样不可或缺。中国古代法制价值合理性压倒了法制的形式合理性有其不足,但是由此否定了价值理性,一个最大的危险就是法律仅仅成为当职者谋事的饭碗,缺乏社会的真正认同。因此不能对现代社会的规范建设抱有一种理想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观念与态度。3

  失范是转型时期国家现代化道路上的陷阱,失范问题的解决就是如何给人们提供更恰当的行为选择。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确实可以强有力的规范社会主体的大部分行为,为他们提供国家意志主导下的选择模式。但是,法治建设需要以规范教化为基础,有效的规范教化需要真正地走向民间。要通过对规范价值的认同和内化,使规范由外在规则变为内在价值准则,把规范视为社会共同体得以存在和维系、个体获得安全和保障及处理公民间相互关系的根本尺度和规则,进而形成尊崇、信赖、依靠、服从规范的行动。否则,就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失范者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对现有规范和正统秩序构成潜在的和实际的挑战。4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1 光明网:《邱兴华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访问于http:/www.gmw.cn/content/2006-12/28/content_528577.htm.

  2 案件主要过程可见光明网:《邱兴华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访问于http://www.gmw.cn/content/2006-12/28/content_528577.htm.

  1 本文不会去关注某些媒体所称的陕西高院的“司马昭之心”,也不去探讨到底邱兴华是不是一个精神病人。

  2 这里用“心理障碍”而不用“精神病”一词,是因为“心理障碍”的含义更宽泛,在司法机关没有对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用“心理障碍”一词来进行分析也更合适。

  3 [美]C. 米尔斯《社会学想象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第1-3页。

  4 [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

  5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  谢立中:《西方社会学名著精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第182-184页。

  2 《邱兴华的心理档案》,访问于 http://bjyouth.ynet.com/view.jsp?oid=12175653&pageno=1.

  1 《邱兴华的心理档案》,访问于http://bjyouth.ynet.com/view.jsp?oid=12175653.

  2 同上注。

  1《邱兴华“蜕变”档案:坎坷人生际遇形成变态杀人恶魔》,http://news.tom.com/2006-08-24/0027/09587164.html.

  2 其实无论偶遇白胡子老人的事是真是假,都强烈的反映了邱兴华期望转运的梦想。根据邱兴华的问卷回答可以得知,他最不喜欢的事是“没有人格尊严”,但是数年的穷困潦倒正是一件极其没有人格尊严的事情,尤其在这个宣扬“无财产无人格”的社会。所以他迫不及待地想要转运,无论是借助迷信还是其他方式。

  1 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6月版,第332页。

  2 《“变态”邱兴华心理档案》,《南方周末》,2006年8月24日。

  1 邱兴华在绝笔信中曾经提到过这一细节,他学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出能惩罚第三者的依据,但是作为一个主要为道德所规范的问题,法律很少对第三者有所规范,这也让他很失望。失望的背后就会产生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对他控制的失效。

  2 除非因第三者而引起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而言,第三者的问题还是属于道德评价范畴的。

  1 甚至包括网上的一些固定的群体、论坛,很多情况下他们体现出来的也有共同的社会失范的倾向,在他们中间,也逐渐形成了新的规则。这些规则,很多还未被纳入社会的整个价值体系中,甚至与现有的价值观念是格格不入的。

  2 [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第141页。

  3 樊平:《社会转型和社会失范:谁来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中国社会学网》。

  4 通过《邱兴华连杀10人是“替天行道”?警方发现新线索》(http://news.tom.com/2006-08-17/0025/25842483.html),《邱兴华自称杀死10人是为人格自尊》(http://news.sina.com.cn/c/l/2006-12-13/093211776892.shtml)以及邱兴华作案后在现场的墙上书写的“该杀”等字眼,可以看出邱兴华当时的确抱有“替天行道”的念头。

摘自《法治论坛》第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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