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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变化分析(一)

2005-10-25 0:0
 

  下面是关于《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指南及考试大纲》和2003年版的对照:刑法75分,民法75分,法理60分,宪法50分,法制史40分。

  1、刑法部分(总分75分)

年度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选择题 简答题   辩析题 法条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2003

10×1

15×1

15×1

2×5

没有

1×5

2×10

 2004

20×1

5×2

删除

不变

新增2×5

1×10

1×15

  2、民法部分(总分75分)

年度题型 判断题 单选题 不定项选择题  比较概念题 辩析题 法条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2003

10×1

10×1

10×1

3×5

1×10

1×10

1×10

 2004

删除

20×1

改为多选 5×2

改为简答 2×5

不变

不变

1×15

  3、综合课部分(法理60分、宪法50分、法史40分)

年份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简答题 分析题 论述题
    2003

18×2

8×2

23×1

2×10

3×10

1×25

    2004 50×1 13×2

删除

 3×8  不变  1×20

  法硕大纲法理学新旧大纲比较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改为(法、法律的含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改为(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改为(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指出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指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中指出了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节(法的本质)删去了旧大纲此节的所有内容,新增加了“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第二章(法律历史)改为(法律的起源与演进),第一节(法律历史概说)改为(法律的起源),增加了法律起源的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律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第二节(法律历史的规律)改为(法律的演进),将旧大纲此章第一节的“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内容移至此节,将此章第三节“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概念”、“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编纂、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的内容移至此节;即将旧大纲的一、三节合并为新大纲的第二节。

  第三章(法律的作用)的第一节(法律作用释义)改为(法律作用的含义),讲述了“法律作用的含义”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不再讨论 “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以及“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第三节(法律的社会作用)讲述了“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及“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不再讨论“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第四节(法的局限性)改为(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讲述了“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和“法律的特性,如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将旧大纲的此节内容做了修改。

  第四章(法律制定)的第一节(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改为(法律制定的含义),增加了“立法权”的内容;第二节(法律制定的原则)删去了“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原第五章改为第六章,第六章改为第五章。

  第五章(法律体系)的第一节(法律体系结构)改为(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讲述了“法律体系的概念”,不再讨论“公法与私法”、“社会法”以及 “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等问题;第二节(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改为(法律部门);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改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将旧大纲此章中的第四节(法的分类)的所有内容移至新大纲的第七章第二节。第六章(法律要素)增加(法律规则)做为第一节,增加了“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的种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等内容;旧大纲原第一节改为第二节,即(法律原则),删去了“法律原则的作用”的内容;删去了第三节(法律规范)的内容。新大纲增加(法律渊源与分类)做为第七章,增加了有关“法律渊源”及“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的内容;同时将旧大纲第五章第四节的所有内容移至此章做第二节。

  新大纲增加(法律实施)做为第八章,讲述了“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第九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将旧大纲的第十一章第三节(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做为一章来讲述。增加了“法律解释的分类”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的内容。 第十章(法律关系)是将旧大纲的第七章内容移至此处。增加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内容。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是将旧大纲的第八章内容移至此处。“法律责任的分类”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第十二章(法治国家)与旧大纲所在章节一致。增加了“法制与法治”、“法制的含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治国家”等内容,删去了“法治观念”和 “法治条件”等内容。 新增加“法律与社会”做为第十三章,讲述了“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国家”、“法律与道德”等内容。删去了旧大纲第九章“司法原理”、第十章“法律职业”、第十一章“法律思维”的第一节所有内容。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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